原告汪某某(世),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绥宁县X镇X路。
委托代理人袁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绥宁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该公司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莫显文
审判员袁斌生
人民陪审员袁毛平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