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被执行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魏某、戴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杨朝友
审判员赵立红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向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