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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高某、陈某民间借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乐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住(略)。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住(略)。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高某、陈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高某于2004年8月30日以出国谋生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原告于2002年12月27日亦曾向被告高某借款人民币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高某相互借款相抵扣后,原告黄某同意被告高某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以了结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即被告高某应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时偿还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x元,于2011年3月28日前偿还余款5000元。

二、原告黄某愿意放弃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0一0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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