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飞帆,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涛,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与香港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8日签约,出版原告编著的《靖国神社大揭秘》一书。2005年6月,该书的繁体中文版在香港地区公开出版发行。2005年8月14日,原告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发现被告出版的《靖国神社大揭秘》简体中文版一书。该书与其编著的图书不仅同名,而且全书的内容与图片和章节结构等基本是原告图书的内容,但又在简介和目录部分做了部分文字符号的修改,而且署名为华民编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该书以简体版方式在内地印刷、出版、发行并修改署名、部分文字内容以及图片,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8元和精神抚慰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辩称:其出版《靖国神社大揭秘》简体中文版一书,取得了香港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授权,未侵犯原告的相关权利。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对于因香港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造成涉案图书署名为华民编著,而给原告何某某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世界知识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涉案《靖国神社大揭秘》简体中文版一书,并不得再行加印或重印该书;
二、世界知识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华读书报》上就涉案《靖国神社大揭秘》简体中文版一书的署名应为何某某刊载更正声明;
三、世界知识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原告何某某四万四千九百六十五元;
四、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世界知识出版社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某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晓冰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