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信天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亚运豪庭C座07I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信天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信天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信天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一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二百九十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