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户,住(略)。
原告刘某丁诉被告易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晓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显非、人民陪审员王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周某云担任记录。原告刘某丁、被告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被告将其玉海电玩娱乐城10%的股权转让与原告,并承诺无论盈亏按月支付原告红利,原告以房屋抵押贷款60,000元受让股权,双方于2010年8月4日签订《玉海电玩娱乐城间接股份协议书》,原告当天将60,000元通过银行转帐入被告帐户内,此后被告不按约支付原告红利,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股金60,000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刘某丁以60,000元受让了被告在玉海电玩娱乐城10%的股份是事实,入股后被告也分给了原告20,000元红利,因原告刘某丁的丈夫欠被告20,000元,被告要求在60,000元股金中予以扣除,被告实际只欠原告40,000元股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4日,原、被告自愿签订《玉海电玩娱乐城间接股份协议书》,约定被告易某将其在玉海电玩娱乐城10%的股份,以60,000元转让与原告刘某丁,原告当天将60,000元转帐入被告易某帐户,玉海电玩娱乐城其他股东并不知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0,000元股金,被告予以认可,但被告请求扣除原告丈夫欠被告的20,000元借款,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易某自愿在2012年5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刘某丁10,000元,下余3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刘某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刘某丁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晓男
审判员雷显非
人民陪审员王耀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