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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行初字第12号—原告王某诉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汉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

被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

王某诉汉寿县人民政府、汉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起诉人王某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汉寿县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该院管辖为由建议起诉人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本院管辖案件,但因起诉人另一案件已指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两案有密切联系,由同一法院审理为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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