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粮农。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吴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陈通先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