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申人(原审被告)冯秋红,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冯秋红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婚姻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年2月1日作出的(2010)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冯秋红称:原审法院应将共同财产分割以后再由被申请人吴某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原审调解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鉴定、评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结案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之规定。
综上,申请再审人冯秋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秋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