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翻译,住(略)。
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珠市X街X号。
负责人朱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某某于200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光明日报出版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由刘某某负担160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