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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封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

被告封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4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已成年)。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汪某与被告封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被告封某给付原告汪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9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x元,2010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人民币x元,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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