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
被告封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4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已成年)。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汪某与被告封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被告封某给付原告汪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9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x元,2010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人民币x元,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