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9月26日7时30分,在本市X路、镇X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X小客车和案外人赵某骑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系案外人车辆上乘客,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某已支付原告赵某医疗费人民币339元、物损费人民币361元;
二、被告沈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营养费人民币3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沈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