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放火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国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因故与妻子发生争吵,后其妻携子离去。2010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独自在本市某室自己家中酗酒后,用打火机点燃床褥欲自杀,结果引起大火,造成该室80%的面积过火,后经消防人员全力扑救将火扑灭。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韦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采用点燃家中床褥的方法故意放火,对周围群众等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造成危害,尽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秦某某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且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审理,故予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惠珠
审判员蒋晓波
代理审判员薛立钢
书记员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