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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达尔特技术发展中心诉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海民初字第186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8600号

原告北京市实达尔特技术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十九号-X号A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虹,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北京市实达尔特技术发展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平,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版权部经理,住(略)。

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

1998年3月4日至2003年3月7日期间,北京市实达尔特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实达尔特中心)与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以下简称希望出版社)陆续签订了《合作编著、出版合同》,约定实达尔特中心与希望出版社合作出版计算机软件书籍和光盘共22件,希望出版社按实际销售书籍和光盘码洋的8%至30%之间不同的比例向实达尔特中心支付版税。自2004年7月起,希望出版社以实达尔特中心可能与案外人之间有稿酬纠纷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版税。实达尔特认为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与希望出版社无关,系另一法律关系,希望出版社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希望出版社支付2004年7、8、9月版税x元。

经询,希望出版社承认自2004年7月起未向实达尔特中心支付版税,但表示并非拒绝支付,而是由于作者陈敏向出版社主张权利,为避免纠纷暂缓向实达尔特中心支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北京实达尔特中心版税五万四千六百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由北京实达尔特技术发展中心负担八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负担八百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李钊

人民陪审员王梅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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