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碑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X区,汉族,大专文化,系西安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略)。2004年6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刑诉字(2004)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1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乘本单位下班无人之机,窃取电脑配置部件CPU、硬盘、内存条、音箱等物品(评估价值2290元),后以人民币1100元卖给他人,破案后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冲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朱某、梁某证言、价格鉴定言论书及被告人供述、赃物照片、领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舫,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6月29日起至2004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欣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