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系被告人马某甲之父。
被告人马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同年5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马某乙、被告人马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被毕X卫打伤经调解处理。2010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与李X阳(另案处理)三人以找毕X卫说事为由,到焦村X村毕X卫的诊所内,与毕X卫发生厮打。毕X卫的头、手等部位被刀砍伤,马某甲的左上肢被刀砍伤。经法医鉴定,毕X卫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马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丙的亲属与毕X卫达成协议,赔偿毕X卫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出示并宣读了有关证据: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的供述,被害人毕X卫的陈述,证人李X阳、毕X芳、毕X云、张X峰、毕X亚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书证。由此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属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甲称:我某事将毕X卫打成轻伤,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某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情愿认罪伏法,保证以后遵纪守法,永不再犯。请根据我某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马某甲受伤后才打伤毕X卫,是自卫,正当防卫,且已赔偿到位。马某甲有罪,请从轻处理。并出示了马某甲的诊断证明支持其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某丙辩称:我某罪,望从轻处罚,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人马某甲被毕X卫打伤,后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2010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与李X阳(另案处理)三人以找毕X卫说事为由,到焦村X村毕X卫的诊所内,与毕X卫发生厮打。毕X卫的头、手等部位被刀砍伤,马某甲的左上肢被刀砍伤。经法医鉴定,毕X卫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马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丙的亲属与毕X卫达成协议,赔偿毕X卫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
2008年11月份,毕X卫将我某伤。2010年2月15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我某李X阳、马某丙三人步行去焦村,走到湾李十字路等车时,碰到毕X卫。我某两个发生争吵后,毕X卫用随身带的刀砍我,砍住我某左手臂。李X阳拉他的胳膊,我某刀夺了,朝毕X卫的两手、头砍去,砍了有二、三下。后毕X卫跑回家了。毕X卫的狗咬李X阳,我某砍他的狗,追到毕X卫家门口,毕X卫的内弟毕X阳拿一把刀出来,马某丙上前把刀夺了下来。我某毕X卫拉到他家门口的车旁,把毕X卫伟摁倒在地上,又朝他头上砍了一刀。马某丙上前给毕X卫说:“做人不能太过分。”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我某三个走了,后来马X亮来把我某三个接走了。
(2)被告人马某丙供述。
2010年正月初二(2010年2月15日)下午一点左右,我某朋友们在俺家喝酒,喝到下午五点多,我某个人出来门,在俺家大门后碰到俺侄儿子马某甲,还有一个世杰的朋友,他们俩也喝醉了。我某三个步行到湾李大路边毕X卫家的诊所,下来发生什么事情就记不清了。直到第二天中午,我某亲告诉我:“昨天下午您们三个把毕X卫砍伤了,砍住人家的头了。”又听俺哥马X洋说砍住人家了。我某有拿刀,不知他俩拿了没有。我某几个没拿毕X卫家的手表和钱,回家后身上什么也没有。我某时醉着类,不知道咋从毕X卫家回去的。
2、被害人毕X卫的陈述。
以前,因马某甲说我某摩托车碰到他发生纠纷,我某他打架了。但是那事后来已经说下场了,双方达成协议。2010年正月初二(2010年2月15日)下午五点左右,我某在我某的诊所里玩电脑,看见马某的马某甲、马某丙、李X阳三个人准备进我某里,我某赶紧出来。马某丙揪住我某衣领说:“毕X卫,你打世杰的事不到底,恁少钱就想到底”说着手伸进我某上衣口袋,把口袋里的五、六百块钱掏走了。我某赶紧往里边跑,跑到药房的小玻璃门里面用身子顶住门。他们三个追到玻璃门外,马某丙用一把一尺多长的尖刀把药房的玻璃门砸烂。马某甲和李X阳把门跺开,把我某了出来,捞到诊所床边。马某甲和那个年轻人抱住我,马某丙用尖刀朝我某头上砍。我某起双手护着头,把我某双手也砍伤了。马某甲说:“看你以后还性不性。”说着从马某丙手里接过刀朝我某上砍,李X阳也接过刀朝我某上砍。时间长我某迷糊了。刀是他们自己拿的。我某时戴一块“英纳格”手表也不见了,别的没有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X阳(男,汉族,21岁,住焦村X村)证实。2010年2月15日下午大概五点左右,我某俺村马X宾家喝完酒一个人出来,走到村东边一个十字路口,碰到马某丙和马某甲。我某过去,建党对俺俩说“我某侄儿子,毕X卫也敢戳(以前毕X卫打过马某甲),咱去找他,看他咋说。”我某同意了。我某三个步行到湾李村毕X卫的诊所门口。到门口后,建党喊毕X卫。毕X卫抬头看见建党,就转身跑到诊所内的玻璃药房内,把玻璃门朝里上住。建党推药房的玻璃门。毕X卫从药房的柜台跳出来,手里拿一把尖刀,朝世杰手、胳膊砍,把世杰的手、胳膊砍流血了。世杰和毕X卫扭打在一起。这时建党上前捞住毕X卫的胳膊和世杰一起把毕X卫的刀夺了下来,朝毕X卫的身上几刀没看清,反正是砍住了。他们又厮打到诊所的门口。毕X卫倒在诊所门口的地上,世杰朝毕X卫的头上砍了几刀,具体砍几刀没有看清。这时,马X亮骑车过来,我某三个坐他的摩托车回去了。
(2)证人毕X云(女,汉族,30岁,住焦村X村,系毕X卫之妹)证实。2010年2月15日下午大概五点左右,我某我某、我某某等人在靳村X路口我某的诊所里玩电脑。我某起身准备回家。他刚走到屋门口,就跑着拐回来往药房跑。我某紧从电脑室里出来,见我某在药房里上着门。外面有两个年轻人,一个白棉袄,一个穿黑棉袄。穿白上衣的那个人用手推药房的门,穿黑上衣的那个人在砸药房的玻璃。我某紧转身到院里喊叫我某夫张X峰。当我某回来时,见那年轻人抱住我某把他捞到诊断床的墙角。我某一身是血,不远处还有一个穿黑上衣的中年人手里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他见我某夫进来,挥着刀说俺丈夫:“滚出去。”我某紧跑到路对面喊我某某的兄弟毕X阳。等我某回到诊所时,那两个人抱着我某。拿刀那个人用刀威胁不让屋门口的人进去。我某去问他们咋回事类,拿刀那个人用刀把砸了我某膊、腿各一下,让我某去。他们三个把我某捞到诊所外边。这时派出所的人赶来了,他们三个松开我某跑了。
(5)证人毕X芳(女,汉族,30岁,系毕X卫之妻子)证实。2010年2月15日下午大概五点左右,我某在俺家诊所里的电脑室内玩电脑,突然听到外边乱哄哄的。我某紧到大厅里,见我某夫一个人在药房内,身子顶住玻璃门。药房外边立了两个年轻人,一个穿白上衣,一个穿黑上衣。穿黑上衣的年轻人手里拿一把一尺多长的尖刀,用刀把药房的玻璃砸碎了。穿白上衣的那个年轻人一脚把药房的玻璃门踹开,把我某夫也踹倒在地上。他们两个把我某夫拖到大厅的诊断床边。我某紧喊俺妹夫张X峰。召峰进来后,我某他用座机电话报警。那个穿白上衣的年轻人把电话线拽了。不知啥时候又进来一个中年男人,他们三个围住我某夫轮流用一把刀砍我某夫。我某事不对,赶紧去路对面喊我某弟毕X阳。我某又回来时,他们三个已经把我某夫拖到诊所门外,地上流了一滩血。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跑了。
(6)证人毕X亚(女,汉族,16岁,系毕X卫之女儿)证实。2010年2月15日下午大概五点多,我、我某、我某姑毕X云在俺家诊所的电脑室里玩电脑。玩了一会儿,我某出去了。准备回家时我某到诊所大厅的玻璃被砸烂了。我某紧到大厅看咋回事。我某大厅里见两个年轻人搂住俺爸的脖子在诊断床边,旁边还有一个三、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我某一身是血,那两个年轻人身上也沾满了血。那个年纪大的人骂着把我某都赶出去了。下来的事我某不清楚了。我某时老吓得慌,没看清我某咋受伤了。
(7)证人张X峰(男,汉族,30岁,住焦村X村)证实。2010年2月15日17时左右,我某在我某哥毕X卫家厨房做饭,听见东门屋内有吵闹和砸东西的声音。我某赶紧去看咋回事。走到东屋时,见两个年轻人和我某哥毕X卫扭打在一起。我某哥毕X卫一脸血,地上流的都是血。东大门口还站了一位三十多岁的男子。我某咋回事,没人理我。我某某毕X芳也在屋内,她让我某电话报警,我某赶紧打电话报警。我某拿起电话,和我某毕X卫扭打的那个穿白上衣的男子就把电话线拽断了。我某着就跑到里屋拿手机报案了。我某到东屋时,见那两人把我某拉到东门口。我某已经站不起来了,躺在地上。打他的那两人男子蹲在他身边。年纪大点站在门口的那男的手里掂了一把杀猪刀指着我某毕X卫说:“给,你老性(厉害的意思)你戳我。”接着他们三人就朝西跑了。不一会你们的人来后,把我某送医院了,朝南撵那三个人没撵上。
当时在场的除了我某毕X卫和打他的三人外,还有我、我某子毕X云、嫂子毕X芳,别的没有其他人。那三人我某个也不认识,我某见声音出来后,见其中两个年轻的围着毕X卫打。他们三人在屋子东南角的桌子后面相互抱着打,具体怎么打的我某看不清。他们把我某哥毕X卫打倒在地上了,还把屋里的玻璃打碎了。
4、书证
(1)协议书(2008年12月25日)
2008年11月16日在焦村X村因骑摩托车与毕X卫发生争执,后因我(马某甲)住院花费八千多元,现毕X卫的父亲毕X修愿一次性付给我某万五千元钱,我某意撤诉不追究任何责任。
(2)协议书(2010年6月2日)
2010年大年初二,马某甲等人打伤毕X卫,经人说合,毕X卫与马某丙之妻高X自愿达成协议,高X一次性付给毕X卫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毕X卫不再追究马某丙任何责任。
5、物证
被扣押的尖刀一把,长约30公分。
6、鉴定结论。
(1)汝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010年2月17日上午,在汝州市骨科医院住院部,对毕X卫(男,出生日期:1975年7月13日,住址:汝州市X村5组)的生体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报告如下:1、双手多发皮肤划裂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左手第四掌骨骨折;3、头发多发皮肤裂伤;4、腹部皮肤裂伤;5、大腿皮肤裂伤。结论:毕X卫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汝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010年4月25日,在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马某甲(男,21岁,住汝州市X乡X村X组)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马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汝公伤鉴(法医)字[2008]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008年11月19日上午,在汝州市骨科医院住院部,对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的生体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报告如下:1、头皮血肿。2、左下腹部开放性损伤。结论:马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丙和李X阳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毕X卫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马某甲受伤后才打伤毕X卫,是自卫、正当防卫且已赔偿到位”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甲在本案的诉讼中认罪悔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丙的亲属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且被告人马某丙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1年7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陆政
审判员陈国强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邵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