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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曾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胡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曾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2010)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上诉人胡某某、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上诉人胡某某、曾某某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刘某甲医疗费等损失1800元(已兑现);

二、上诉人刘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上诉人刘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兰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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