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与2010年3月3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2009年以来,被告与其它女子姘居,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一、离婚。二、婚生男孩马XX由其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十八周岁,庭审时变更为婚生男孩马XX由被告抚养。
被告马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于1996年10月15日1生一男孩,取名马XX,现随被告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生气。于2009年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流动人口避孕情况证明,双庙乡派出所证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在卷可查,且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婚后本应建立良好和睦的夫妻关系,双方却为生活琐事生气。2009年双方生气后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义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婚生男孩马XX,现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及成长,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为此,婚生男孩马XX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马XX由被告马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李平伟
陪审员孙汉民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