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某,男,x年9月6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42岁。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被告欠我的钱不还。请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某某、郭胜利夫妇系朋友关系,2008年11月28日郭胜利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今借春良现金壹万圆整(x元)”的欠条一张。2009年9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元,于同日出具“今欠到石某某现金陆仟元整”的欠条一张。2009年7月,郭胜利去世。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郭胜利的欠条、被告陈某某的欠条及原告的陈某为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陈某某与郭胜利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的2008年11月28日的债务是陈某某与郭胜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视为陈某某与郭胜利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债务x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李平伟

审判员王露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晨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