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年9月6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42岁。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被告欠我的钱不还。请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某某、郭胜利夫妇系朋友关系,2008年11月28日郭胜利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今借春良现金壹万圆整(x元)”的欠条一张。2009年9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元,于同日出具“今欠到石某某现金陆仟元整”的欠条一张。2009年7月,郭胜利去世。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郭胜利的欠条、被告陈某某的欠条及原告的陈某为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陈某某与郭胜利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的2008年11月28日的债务是陈某某与郭胜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应视为陈某某与郭胜利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债务x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李平伟
审判员王露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