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龚X,男,1984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龚X,女,1984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诉被告龚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龚X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5元,由原告龚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