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被告张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张某、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