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X层。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前华时代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被告北京前华时代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审理期间,以目前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0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