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吴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吴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9月6日10时,在本市X路X号,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的小客车和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已支付原告朱某医疗费人民币761元;

二、被告吴某应于2010年9月25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误工费人民币140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2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乐敏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