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山东省临清市X镇X村的迟某某(另案处理)生一女婴,经人将该女婴被卖于清丰县X乡X村的夏某戊夫妇。后迟某某想要回该女婴。2010年1月20日19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迟某某等人蒙面、持械进入夏某一家,将该女婴抢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迟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夏某戊、夏某己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持械、蒙面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武
审判员崔丽红
代理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