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安定门××街。
法定代表人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余继钟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