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3月22日10时15分,在本市X路、中山北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小客车和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已支付原告乔某医疗费人民币x.2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950元、交通费人民币391元;
二、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9月2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乔某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3000元、误工费人民币72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物损费人民币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4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