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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物业公司李某申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物业公司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于2010年9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X路X号A座X室房地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蒋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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