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物业公司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于2010年9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X路X号A座X室房地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蒋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