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
被执行人夏某(字号:普陀区某美发厅)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普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夏某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于2010年2月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人民币2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人民币900元,共计人民币11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的普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瑞祖
审判员朱骏
书记员成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