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元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任某某、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0年元月17日前履行法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某某在西华县逍遥信用社存有存款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在西华县逍遥信用社的存款一万一千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平德
审判员:赵克伟
审判员:刘宇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白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