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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长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178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7816号

原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语文报主编,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颖,山西省版权协会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东格致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亦为原告周某甲、章某某、裘某某、周某乙、莫某某、张某某、余某某、丁某某委托代理人),男,语文报主编,住(略)。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丹阳市正则画院职工,住(略)。

原告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民进市委干部,住(略)。

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学院教师,住(略)。

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教研室教师,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杨浦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师,住(略)。

原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教研室教师,住(略)。

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张家港市南沙中学教师,住(略)。

被告长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社长。

本院受理原告闫某某、周某甲、章某某、裘某某、周某乙、莫某某、张某某、余某某、丁某某诉被告长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长城出版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社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不在海淀区范围内,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西城区法院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长城出版社的管辖异议成立,理由如下:

原告闫某某、周某甲、章某某、裘某某、周某乙、莫某某、张某某、余某某、丁某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被告长城出版社,本案案由应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长城出版社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某水

代理审判员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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