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学志,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羁押于河南省新郑监狱。
上诉人荥阳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某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村委会负责人陈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学志、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某乙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荥阳市X镇X村民委员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秋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