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富华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某君
二ΟΟ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郎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