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欧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卫中,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国家高新七星区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局。住所地:桂林市X路X号高新开发大厦。
委托代理人:王俭,桂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桂林国家高新七星区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局副局长。
上诉人欧某某因桂林高新七星区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局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09)星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欧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欧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欧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人欧某某已预交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退回欧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雯
审判员陶明
代理审判员赵欣荣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