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