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66岁,汉族。
被告谢某某,男,44岁,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40岁,汉族。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秦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徐某某为与被告谢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诉讼来院。请求本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所借款现金x元及利息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既起诉被告谢某某又起诉被告李某某、被告秦某某。根据原告谢某某的举证,借款人是被告谢某某而不是被告李某某。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波
审判员尹天剑
审判员彭勃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