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南湖李家墩特一号生物工程大楼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友谊服饰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友谊公司。住所地:武汉市Zx口区中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友谊服饰公司、武汉市友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海博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1)汉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