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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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刘某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2001年9月份任嵩县县长,2004年1月份任中共嵩县县委书记,中共党员。因涉嫌贪污,于2008年4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08年5月6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5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北京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二○○九年三月十二月作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新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晖、沈冬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1、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外出急用为由,先后分三次向时任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吕xx索要了6.5万元人民币。

2、200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慰问洛阳市财政、电信部门为由,将一张金额为9.5万元的山货集装箱发票交给时任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吕xx,让其在政府办报销了该款。

3、2006年7月,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利用其担任嵩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宋xx(另案处理)以嵩县白云山县政府接待中心的名义申请县财政拨款100万元,并安排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时xx签批拨付嵩县水电局95万元。事后宋喜森伙同本局纪检组长王xx采取虚列工程支出项目的手段以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xx的名义将95万元财政拨款从水电局财务上套取,用于其竞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

4、200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安排时任嵩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的刘xx为其购买了5万元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券。

5、200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工作需要为由,让时任嵩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的刘xx和石xx到北京市赛特购物商场用公款5.9698万元购买了40条领带。

(二)、受贿罪

1、2006年,被告人刘某在河南省人大、政协召开两会期间,以看望相关领导为由,分三次通过时任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的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9万元人民币,并以其个人先前看望领导垫支2.5万元为由,安排宋xx还给嵩县X镇的杨xx1万元人民币,给其司机赵xx1.5万元人民币。

2、2006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需给领导拜年为由,在洛阳市迎宾馆,通过时任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的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7万元人民币。

3、200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看望领导为由,在洛阳市政府家属院,通过时任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的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1万元人民币。

4、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安排其司机赵xx,通过时任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的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1万元人民币。

5、200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到河南省军区申请准许外国人到白云山旅游为由,在郑州市未来大厦,通过时任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的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1.6万美元。

6、200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去看望领导为由,在洛阳市航空城大酒店楼下,通过时任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的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12万元人民币。

7、2007年,被告人刘某在河南省人大、政协召开两会期间,以准备和嵩县县长吴xx看望领导为由,通过时任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的宋xx,向该单位索要30万元人民币。后宋xx分两次在郑州市未来大厦和河南省政府家属院交给了被告人刘某27万元人民币。

8、200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看望有关领导为由,在嵩县县政府家属院刘某的住室,通过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9、200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办事为由,通过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在嵩县县政府家属院刘某的住室,向该公司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10、200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宣传嵩县为由,通过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8万元人民币。

11、200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办公室交给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一张金额为5.25万元的茶叶礼品盒发票,让其在公司财务给他报销。苗xx在公司财务报销后,将5.25万元现金在刘某的住室交给了被告人刘某。

12、200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到省里跑项目为由,通过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一尊重360克,价值4.068万元人民币的金佛。200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看望领导为由,通过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一对价值2.244万元人民币的情侣手表。

13、200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请人吃饭为由,在其办公室,通过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14、200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买山货看望有关单位为由,通过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12万元人民币。

15、200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给领导拜年为由,安排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从前河公司和嵩县丰源钼矿公司各拿10万元,共计20万元人民币,苗xx在洛阳市航空城大酒店刘某的住处,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被告人刘某。

16、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去陕西省西安市找专家设计嵩县县城广场为由,在其住室,通过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5万元人民币。

17、2005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外出办事为由,在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宾馆门口,通过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4万元人民币。

18、200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到北京会见丰源钼矿合作伙伴为由,在其办公室,通过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19、200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到北京出差为由,在其办公室,通过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3万元人民币。

20、200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郑州市X路今世经典时装专卖店,安排时任嵩县民政局局长的程xx为其购买了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西服、夹克、领带和皮鞋。

21、200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四川省成都市以看望领导为由,向时任嵩县民政局局长的程xx索要了4万元人民币。

22、200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向时任嵩县民政局局长的程xx索要了1万美元。

23、200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局长的程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价值4.17万元人民币的金手链8条。

24、200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为嵩县活动项目为由,安排时任嵩县常务副县长的时xx通知时任嵩县财政局局长的程xx为其购买三、四十根金条。后程双年用嵩县财政局的公款购买了价值44.65万元人民币的金条25根交给了时xx,时xx将金条送到了被告人刘某的住室。

25、200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看望领导为由,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局长的程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6万元人民币。200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电话安排嵩县财政局副局长李xx给其送到洛阳市X区委门口4万元人民币,李xx向程双年汇报后,从嵩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账户取款4万元人民币送给了被告人刘某。

26、200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局长的程xx,让嵩县财政局为其提供了价值5.76万元人民币的茵陈汁600件。

27、200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局长的程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价值3.75万元人民币的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购物卡。

28、200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年终向省里汇报工作为由,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局长的程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10万元人民币。

29、200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局长的程xx,让嵩县财政局在香港为其购买了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服装。

30、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协调省、市电业、电信部门支持嵩县城市三线陆地工程建设为由,安排时任嵩县常务副县长的时xx给其送到郑州9万元人民币。后时xx安排嵩县财政局局长郭xx从嵩县财政局取款9万元人民币,二人一同到郑州送给被告人刘某。

31、200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在郑州看望领导为由,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局长的郭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8万元人民币。

32、200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需要拜访领导为由,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局长的郭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5万元人民币。

33、200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去拜访领导为由,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局长的郭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3万元人民币。

34、2005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以办事为由,在郑州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行财股股长的李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35、200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看望病人为由,在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口,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副局长的李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3万元人民币。

36、2006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准备同家人去陕西省西安市旅游,刘某通过时任嵩县财政局副局长的李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并让李xx为其在西安市预定房间缴纳1万元押金。

37、200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时任嵩县X镇党委书记的温xx,向嵩县X镇索要了价值1.6万元人民币的金手链8条、价值1.8万元人民币的加油卡两张和1万元人民币。

38、200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让时任嵩县X镇党委书记的温xx为其报销了1.4万元“中华”香烟发票。

39、200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时任嵩县X镇党委书记的温xx,向嵩县X镇索要了1万元人民币。第二天,被告人刘某安排温xx用嵩县X镇的公款1.1332万元人民币为其购买了金手链6条。

40、2006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通过时任嵩县X镇党委书记的温xx向嵩县X镇索要了价值0.868万元的五谷杂粮310件。

41、2006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从洛阳市仕瑞商贸有限公司购买18张面值为5000元的西服卡后,安排时任嵩县X镇党委书记的温xx为其支付了该款。

42、200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安排时任嵩县X镇党委书记的温xx用嵩县X镇的公款13.5万元人民币,为其购买了45张面值为3000元的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购物卡。

43、2004年底至2006年底,被告人刘某分7次通过时任嵩县金牛公司总经理的赵xx,向嵩县金牛公司索要了92万元人民币,并让赵xx为其结算了2.5万元人民币的大闸蟹账款。2007年5月,被告人刘某畏惧事发,退还给赵xx50万元人民币。

44、200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安排时任嵩县旅游局局长的仝xx在郑州市X路附近一家专卖店为其购买了价值1.8万元的服装,当天被告人刘某又以其为嵩县旅游办事需购买砚台为由,向仝xx索要了6万元人民币。

45、200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安排时任嵩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王xx,用嵩县国土资源局的公款4.2万元人民币,为其购买了14张面值为3000元的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购物卡。

46、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活动白云山对外国人开放为由,通过时任嵩县旅游局局长的苏xx,向嵩县旅游局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47、2007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时任嵩县X镇党委书记的王xx,向嵩县X镇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第二天,被告人刘某又以随后让赵xx给王xx发票为由,又向嵩县X镇索要了3万元人民币。

48、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为了在工作和个人问题上得到被告人刘某的照顾,送给被告人刘某1万元人民币。

49、2005年11月的一天,时任嵩县教育局局长的苏xx为了在工作和个人问题上得到被告人刘某的照顾,用公款购买了一台价值2.15万元人民币的液晶电视提货单送给了刘某。

50、2007年3月份的一天,时任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苗xx为了在工作和个人问题上得到被告人刘某的照顾,送给刘某2万元人民币。

针对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宋xx、苗xx、程xx、苏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帐目凭证等书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是为了嵩县的发展,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没有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均系为公,不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的贪污罪的第1、2、4、5起事实不清,第3起定性不准,认定数额不准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辩称被告人刘某参加洛阳市委换届选举不是个人行为,属于公私兼顾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一)、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外出急用为由,先后分三次向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吕xx索要了6.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政府办账目显示:2002年2月6日支付陆浑宾馆会议费x元。附嵩县陆浑宾馆发票一张载明:会议费x元。

2、证人证言

(1)、吕xx证言

2002年1月中旬的一天,刘某三次给我打电话说外出急用钱,让马上准备,我三次共给了刘某6.5万元。刘某没有给我手续或票据。2月初,我到嵩县陆浑宾馆开了张x元的会议发票,到县政府办公室报销了。

(2)、任xx证言

吕xx讲,刘某给他打电话说外出急用现金,让他准备。他共给了刘某6.5万元。后吕xx拿了张嵩县陆浑宾馆的发票,入账报销了。

(3)、安xx证言

2002年1月份,吕xx共在我经管的政府办财务上取走现金6.5万元。后吕xx拿了张嵩县陆浑宾馆的会议费发票让我报销了。

(4)、郑xx证言

吕xx让其虚开了一张金额为x元的发票。

(5)、白xx证言

其让郑xx给吕xx虚开了一张金额为x元的发票。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2年春节前,我让吕xx给我准备现金,后吕xx分三次给我6.5万元现金。因我刚到嵩县任职,为了更好开展工作,我拜访、看望了一些领导。县里其他领导不知道我向吕xx要钱拜访领导的事。

(二)、200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慰问洛阳市财政、电信部门为由,将一张金额为9.5万元的山货集装箱发票交给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吕xx,让其在政府办报销了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政府办公室账目显示:

(1)、2004年1月6日,转入x元。

(2)、2004年1月6日会计核算中心收入报账单、银行进帐单显示:嵩县财政局拨付给政府办x元。

(3)、票号为(略)的发票一张,金额为x元。

2、证人证言

(1)、吕xx证言

2004年1月初,刘某给我一张x元的山货集装箱发票,让我到政府办财务室报销了,说是用于慰问市财政、电信部门。报销后我把9.5万元交给了刘某。

(2)、郭xx证言

2003年12月底的一天,刘某让我在县财政局将购买干菜的发票报销。我建议把钱拨到政府办,让他在政府办报销。后我安排县财政局预算股给县政府办拨款x元。

(3)、任xx证言

吕xx说,刘某让报销一张9.5万元的山货集装箱发票,我在发票上签了字,吕xx就去报销了。

(4)、安xx证言

吕xx报销了张山货集装箱发票,金额是9.5万元。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3年春节前,我安排吕xx想法给我准备9.5万元钱,说是代表县里拜访上级领导用。吕xx给了我9.5万元。我没有给吕xx单据或发票,9.5万元应该是政府办的公款。县里其他领导不知道我向吕xx要钱用于拜访领导的事。

(三)、2006年7月,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利用其担任嵩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宋xx(另案处理)以嵩县白云山县政府接待中心的名义申请县财政拨款100万元,并安排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时xx签批拨付嵩县水电局95万元。宋xx伙同本局纪检组长王xx采取虚列工程支出项目的手段,以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xx的名义将95万元财政拨款从水电局财务上套取后,用于被告人刘某竞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嵩县水利电力局文件嵩水[2006]X号文件,文件标题为“嵩县水利电力局关于白云山县政府接待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的请示”显示:要求拨付100万元,被批准拨付95万元。

(2)、嵩县财政局的帐页及记帐凭证、预算拨款通知单、拨款凭证、收入报账单、国库中心资金拨付通知单显示:嵩县财政局一次性追加嵩县水利电力局白云山政府接待中心建设资金95万元。2006年7月6日、7月7日二次拨给水利局95万。

(3)、嵩县水利电力局的帐页及记帐凭证显示:1)、2006年7月,嵩县财政局向嵩县水利电力局拨付白云山政府接待中心建设资金95万元。2)、付给洛阳古都建筑公司95万元。3)、张xx打的收据一张,显示收到水利局工程款。

(4)、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帐页及记帐凭证显示:嵩县水利电力局2006年9月30日支付给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5万元工程款,古都支付张xx工程款95万元。

(6)、王xx的关于《95万元开支情况》的记录及相关凭证。

(7)、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票单三张显示:王xx以王x的名义在该公司购买购物卡56万元。

(8)、洛阳市商业发票显示:2006年8月7日购飞利浦手机一部,价值1150元。

(9)、王xx的存取款记录。

x#%、张xx处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书显示:张xx与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包关系及双方的工程结算方法,承包的工程为嵩县人民政府白云山接待中心。

x%、洛阳市X组织部的任职文件。

2、证人证言

(1)、宋xx证言

在2006年7月初,刘某让我安排水利电力局以白云山接待中心建设需要资金的名义,打报告给县政府,写100万元,批95万元。我就安排王xx和谢xx去办理。时xx在报告上签批了95万元。钱取出后,我们以支付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名义将钱套取。95万元用于刘某竞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了,开支王xx有记录。

(2)、王xx证言

宋xx安排我和谢xx向县财政局打了一个虚假工程报告,从财政局取出95万元。以支付古都公司工程款的名义将钱套取。张xx将套取的钱给我后,按照宋xx的安排,我分数次给了宋xx现金和购物卡、一部手机的钱。宋xx每次找我拿钱,都说给了刘某,县委办事用,我都做了记录。

(3)、韩xx证言

2006年7月至8月,其受宋xx的安排到谢xx处拿5万元现金给了宋xx;并和王xx一起到洛阳王府井百货大楼买了17万元的购物卡;宋xx安排其给刘某买了一部1150元的手机,在王xx处报销了;其到王xx的妻子朱xx处拿了5万元后将该款给了宋xx。

(4)、李xx证言

2006年7月,嵩县财政局根据嵩县水利电力局的一份报告支付给该局95万元。亦证实刘某进行贿选。

(5)、赵xx证言

2006年7、8月份,刘某安排我向宋xx要了2万元给了他;韩xx给刘某买了部飞利浦手机;亦证实刘某进行贿选。

(6)、朱xx证言

2006年8月,王xx让我去他的办公室取5万元公款给了韩xx。

(7)、谢xx证言

宋xx让我和王xx以白云山政府接待中心工程建设的名义套取95万元,后提成现金交给王xx。2006年7月的一天,宋xx让韩xx到我处拿了5万元,后由王xx归还。

(8)、张xx证言

2006年7月初,谢xx或王xx通过我公司以支付白云山接待中心工程款的名义套取了95万元,并让我开具税票给他。

(9)、任xx证言

2006年7月,嵩县水利局支付张xx95万元工程款。

x%、程xx证言

刘某给我说白云山政府接待中心急需用钱,他让时xx给水利电力局批了95万元资金,让我抓紧拨出。嵩县财政局就拨付了95万元财政资金。亦证实刘某进行贿选。

x%、吴xx证言

时xx给其说,刘某安排给县水利电力局批95万元工程款,其同意了此事。事前刘某并未与其商量该事。亦证实刘某进行贿选。

x%、时xx证言

2006年7月的一天,宋xx拿了份关于白云山接待中心建设需要100万元资金的报告对我说,刘某让批95万元。我给刘某打电话,他让按宋xx说的办,经请示吴xx后,我签了字。亦证实了刘某进行贿选。

x%、证人党xx、王xx、聂xx、高xx、谢xx、王x、郭xx、苏xx、仝xx证言

均证实了刘某为竞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进行贿选。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下半年,洛阳市委换届期间,为了竞选副厅级干部,我安排宋xx套取资金95万元,让他找时xx解决。时xx问我这个事,我说我知道了,让他向吴xx报告。并安排宋xx套取资金后购买购物卡,宋xx先后交给我的购物卡和现金,我都用于贿选了。

(四)200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安排嵩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刘xx为其购买了5万元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洛阳王府井百货于2006年7月4日售出面值为100元的购物卡500张,共计5万元。

(2)洛阳王府井商业发票显示:用户单位:嵩县县委,金额x元、x元。

(3)嵩县县委账目显示:入账报销洛阳王府井发票两张5万元。

2、证人证言

(1)、刘xx证言

2006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让我到洛阳王府井百货给他买了5万元钱的购物券。5万元是公款,后开了2张发票报销了。买5万元购物券的事郭xx、杨xx和赵x知道。

(2)、张xx证言

刘xx让我给他取了5万元现金,后他用王府井商场发票冲销了那5万元。

(3)、杨xx证言

我和刘xx、郭xx买过购物券后,刘xx一个人拿着用报纸包好的购物券去了洛阳市航空城商务酒店。刘xx从酒店楼上下来说,购物券给刘某了。这时我看他没拿任何东西。

(4)、郭xx证言

证明了与刘xx去买过购物券,且听刘xx说购物券给刘某了。

(5)、赵x证言

2006年7月份,其听刘xx说刘某安排他买了5万元的购物券。

(6)、武xx证言

顾客嵩县县委于2006年7月4日购买了5万元提货单。

3、被告人刘某供述

大约2005年7月份的一天,当时洛阳市换届已经开始了,我在洛阳住着。刘xx说,给我买了5万元的购物卡,我让他把卡退掉。

(五)、200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工作需要为由,让嵩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刘xx和石xx到北京市赛特购物商场用公款5.9698万元购买了40条领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县委办公室账显示:

(1)、2007年1月26日支出10万元备用金。

(2)、刘xx银行卡显示:2007年1月26日打入10万元现金。

(3)、四张北京赛特集团有限公司的发票,共计x元。

2、证人证言

(1)、刘xx证言

2007年1月的一天,刘某让我和石xx到北京赛特购物商场花将近6万元买了40条领带,给他送到了郑州,说是工作需要。开了四张发票在县委报销了。买领带时钱不够,张xx给我银行卡上打入了10万元。

(2)、张xx证言

刘xx让我给他银行卡上打入了10万元。后给我几张北京的发票在财务上报销了。

(3)、杨xx证言

刘xx和石xx从北京回到郑州,给了刘某一些领带。

(4)、赵x证言

刘xx对我说,刘某让他去北京买了40条领带,花了5、6万元。

(5)、赵xx证言

2007年1月,刘xx、石xx给刘某放到车上40条领带。

(6)、石xx证言

我和刘xx一起到北京赛特购物商场开了四张发票,买了40条领带给了刘某,用刘xx的银行卡结算的,花了近6万元。

3、被告人刘某供述

大约2006年,我安排刘xx到北京买过30-40条领带,不知道多少钱,后来我拜访领导用了,具体是哪些人记不清了。我送领带的事没有人知道。

(六)、2006年,被告人刘某在河南省人大、政协召开两会期间,以看望相关领导为由,分三次通过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9万元人民币,并以其个人先前看望领导垫支2.5万元为由,安排宋xx还给嵩县X镇的杨xx1万元人民币,给其司机赵xx1.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虚假的“2006年嵩县X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结算”、陶村水库工程验收表、决算表、工程单价表、“2006嵩县X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报告”、陶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报告、2006年11月18日嵩县X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虚假合同、工程队进帐单。

(2)、套取公款的相关书证:收据、记帐凭证、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拨付通知单、套取工程款的发票。

(3)、套取公款后的相关转款手续。

(4)、王xxU盘打印件显示:王xx给宋xx钱的时间和数额以及还杨xx借款1万元。

(5)、谢xx笔记本显示:套取公款的由来和支出用途。

(6)、嵩县水利局请求拨付资金的相关报告。

2、证人证言

(1)、宋xx证言

2006年1月,刘某在省人大、政协召开两会期间以看望领导为由,分三次向其索要人民币9万元;并说他先前已支出2.5万元,安排其还杨xx1万元,给其司机赵xx1.5万元。亦证实刘某向其索要的钱是套取的公款。

(2)、王xx证言

证实了宋xx向其要钱的经过和其还给杨xx1万元的事实。这些钱是谢xx给其的。

(3)、赵xx证言

2006年1月,宋xx给其1.5万元,说是刘某让给的。后其给了刘某。

(4)、杨xx证言

2006年1月份,在省两会期间,刘某向我借了1万元。2006年春节前,宋xx将那1万元还给了我。

(5)、谢xx证言

给王xx的钱是通过虚增工程量套取出来的公款。

(6)、韩xx证言

宋xx让我开车送他和王xx去郑州,在车上,我听他俩说是去给刘某送钱。

(7)、刘xx证言

2005年12月,嵩县水电局以我工程处的名义套取公款61万元。

(8)、白x证言

宋xx同其沟通、协调过嵩县水电局的资金用途及有关工程情况。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1月份,省两会期间,我在郑州和一些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流嵩县的发展花了x元,我当时借了杨xx1万元,让宋xx还了,另外让宋xx再给赵x元,赵xx又把钱给我了,钱在郑州开支都用去了,开支没有发票。

(七)、2006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需给领导拜年为由,在洛阳市迎宾馆,通过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谢xx的笔记本记录两页,记载了小金库的收入情况。

(2)、王xx的U盘打印件16页。

(3)、收取闫庄乡18万元做小金库的材料。

(4)、利用白云山九龙水库工程套取20万元的书证。

(5)、利用白河大木通沟工程套取13.5万元的书证。

2、证人证言

(1)、宋xx证言

2006年春节后,刘某说,要去看领导,让我准备6、7万元。我让王xx给我准备了7万元。我把7万元钱装入信封给了刘某。钱是套取的公款。

(2)、王xx证言

宋xx让我准备6、7万元现金。我给了韩xx1.5万元,谢xx给了韩xx5万元。后宋xx对我说,他和刘某在洛阳办事用了7万元,其垫了0.5万元,让我做好记录。我就拿出0.5万元给了宋xx。这笔钱是公款。

(3)、谢xx证言

其给韩xx的5万元是公款。

(4)、赵xx证言

2006年春节后,赵xx和刘某去过洛阳市迎宾馆。

(5)、韩xx证言

2006年春节后,谢xx和王xx给我的6.5万元,我给了宋xx。宋xx在洛阳迎宾馆停车场拿着6.5万元上了刘某坐的车,他回来时没有拿钱。

(6)、邢xx、周xx、李xx证言

证明了嵩县X乡从以工代赈项目中调出20万元给嵩县水利局。

(7)、时xx、程xx证言

证明了嵩县财政局给水利局白云山水系工程拨款。

(8)、王xx、宋xx、刘xx、李xx、王xx证言

证明了2006年没有承揽过嵩县水电局的工程。

(9)、白x证言

宋xx同其沟通、协调过嵩县水电局的资金用途及有关工程情况。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春节前后,我因要看望领导,让宋xx给我7万元钱。随后,宋xx赶到洛阳迎宾馆停车场,在我车上将7万元给了我。钱用于拜访领导了,拜访时购买的烟、酒没有发票。

(八)、200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看望领导为由,在洛阳市政府家属院,通过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宋喜森,向该单位索要了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谢xx笔记本记录、王汉召U盘打印件。

(2)、收取闫庄乡18万元做小金库的相关帐目、材料。

(3)、利用白云山九龙水库工程套取20万元的书证。

(4)、利用白河大木通沟工程套取13.5万元的书证。

2、证人证言

(1)、宋xx证言

2006年9月份,刘某以看望领导为由,向其索要1万元。钱是套取的公款,水电局账目上不显示。

(2)、王xx证言

2006年9月其给宋xx3万元,后听宋xx说其中1万元送给了刘某。

(3)、谢xx证言

2006年5月宋xx安排其编造虚假项目套取工程款。

(4)、赵xx证言

2006年9月,在其车上,刘某让宋xx拿出1万元装入两个信封,之后给了刘某。

(5)、邢xx、周xx、李xx证言

证明了嵩县X乡从以工代赈项目中调出20万元给嵩县水利局的情况。

(6)、时xx、程xx证言

证明了嵩县财政局给水利局白云山水系工程拨款的情况。

(7)、王xx、宋xx、刘xx、李xx、王xx证言

证明了2006年没有承揽过嵩县水电局的工程。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9月份,洛阳市委换届选举期间,我让宋xx给我1万元,装入两个信封,去看望了领导。我拜访领导的目的是:一是看望一下领导;二是希望他们在推荐副厅级干部人选时能推荐我。我没有给宋xx出什么手续。

(九)、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安排其司机赵武军,通过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王xx处的U盘打印件显示:赵xx经手开支1万元。

(2)、孙xx的记录显示:曾给谢xx5万元。

(3)、A嵩县水利电力局帐目显示:支付伊河县城段综合治理款33万元;财政拨入伊河城段综合治理工程款33万元。B虚假承包合同。C发票显示:嵩县淮源劳务工程队收到嵩县水利局33万元。D套取33万元所打的请示报告。

2、证人证言

(1)、宋xx证言

2006年10月的一天,韩xx给我说,赵xx说刘某办事急用1万元,让送到未来大厦,我给了韩xx1万元钱。后韩xx对我说钱给了赵xx。事后我给王xx说,县委办事用,我给赵xx1万元现金,我先垫上了。王xx就给我1万元现金。

(2)、王xx证言

宋xx给我说,省党代会期间县委办事用,他给了赵xx1万元,他先垫上了。我就给了他1万元钱。这些情况,我均有记录,并拍照保存U盘。

(3)、谢xx证言

王xx对我说,宋xx去办事花了1万元,让我从财务上取出1万元给了他。这1万元是从以前通过虚列伊河县城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套取的钱中出的。

(4)、赵xx证言

刘某和一些人在他客房打麻将期间,给我说他没钱了,让我找宋xx要1万元钱。后宋xx让韩xx将1万元现金给了我。我听刘某说用这钱打麻将了。

(5)、韩xx证言

赵xx说刘某办事急用1万元,让宋xx送去,后由我将钱给了赵xx。

(6)、程xx证言

因为嵩县有些开支没法报销,我安排宋xx向财政局打报告申请拨款,给水电局拨款33万元。

(7)、李xx证言

因局里有些开支无法报销,我和程xx商量后,让水电局打拨款报告,后财政局给水电局拨款33万元。其中,8万元留在了水电局,25万元转回了财政局。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10月份,我在郑州有事,让赵xx给宋xx打电话让他安排X万元,后宋xx通过赵xx给了我1万元。这1万元钱我记不清当时是县里的什么事,我请省政府哪个厅局的负责同志吃了一次饭,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剩下的钱买了些烟、茶叶招待客人用了,没有发票。

(十)、200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到河南省军区申请准许外国人到白云山旅游为由,在郑州市未来大厦,通过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1.6万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谢xx笔记本记录、王xxU盘打印件。

(2)、收取闫庄乡18万元做小金库的材料。

(3)、利用白云山九龙水库工程套取20万元的书证。

(4)、利用白河大木通沟工程套取13.5万元的书证。

2、证人证言

(1)、宋xx证言

2006年11月,刘某以到省军区申请准许外国人到白云山旅游为由,让我到郑州未来大厦给了他1.6万美元,美元是王xx兑换的,韩xx和赵xx也知情,钱是套取的公款。

(2)、王xx证言

2006年11月宋xx让我购买1.6万元美金给了他,还让我做好记录,当时韩xx在场。

(3)、谢xx证言

按照宋xx的安排,其编造虚假工程套取了工程款。

(4)、赵xx证言

2006年11月,刘某在车上打电话让宋xx准备1.6万美元送到郑州。后宋xx到未来大厦一个人去了刘某的房间。

(5)、韩xx证言

2006年11月下旬,我和王xx买了美元后,王xx将1.6万美元给了宋xx,宋xx拿着美元去了刘某住的郑州未来大厦楼上,在该大厦见到了赵xx。

(6)、邢xx、周xx、李xx证言

证明了嵩县X乡从以工代赈项目中调出20万元给嵩县水利局的情况。

(7)、时xx、程xx证言

证明了嵩县财政局给水利局白云山水系工程拨款的情况。

(8)、王xx、宋xx、刘xx、李xx、王xx证言

证明了2006年没有承揽过嵩县水电局的工程。

(9)、吴x证言

2006年11月下旬,王xx用其身份证买了0.2万美金。

x%、白x证言

宋xx同其沟通、协调过嵩县水电局的资金用途及有关工程情况。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11月份,我准备去协调白云山景区X区对外开放的有关工作,我就让宋xx安排X.6万美金给我,他给了我1万美金。后来考虑不太合适,我把美金兑换成了8万元左右的人民币。

(十一)、200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去看望领导为由,在洛阳市航空城大酒店楼下,通过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宋xx,向该单位索要了1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谢xx笔记本记录、王xxU盘打印件。

(2)、收取闫庄乡18万元做小金库的材料。

(3)、利用白云山九龙水库工程套取20万元的书证。

(4)、利用白河大木通沟工程套取13.5万元的书证。

2、证人证言

(1)、宋xx证言

2007年1月,刘某以看望洛阳市领导的名义,在洛阳市航空城楼下向我索要人民币12万元。钱是我让王xx准备的,是套取的公款。给刘某钱时,韩xx在车上。

(2)、王xx证言

宋xx通知我说刘某让其准备12万元现金送到洛阳。我就到洛阳把12万元给了宋xx,这12万元是公款,由谢xx负责冲的账。后宋xx对我说钱给了刘某。

(3)、谢xx证言

按照宋xx的安排,其编造虚假项目套取的工程款用于以后的开支了。

(4)、韩xx证言

在其开的汽车上,宋xx将12万元交给了刘某。

(5)、邢xx、周xx、李xx证言

证明了嵩县X乡从以工代赈项目中调出20万元给嵩县水利局的情况。

(6)、时xx、程xx证言

证明了嵩县财政局给水利局白云山水系工程拨款的情况。

(7)、王xx、宋xx、刘xx、李xx、王xx证言

证明了2006年没有承揽过嵩县水电局的工程。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年底,我安排宋xx提供10万元现金,让他和我去拜访有关领导。我拜访领导的目的是:一是马上要过春节了,我代表嵩县看望一下领导;二是希望他们在推荐副厅级干部人选时能推荐我。

(十二)、2007年,被告人刘某在河南省人大、政协召开两会期间,以准备和嵩县县长吴xx看望领导为由,通过嵩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宋xx,向该单位索要30万元人民币。后宋xx分两次在郑州市未来大厦和河南省政府家属院交给了被告人刘某2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虚假的“2006年嵩县X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结算、竣工报告”、陶村水库工程验收表、决算表、工程单价表、陶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报告、施工合同书。

以上证据证明水利局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款61万元。

(2)、套取公款的相关书证:收据、记帐凭证、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拨付通知单、税务发票。

(3)、王xxU盘打印件显示:2007年1月25日在郑州未来大酒店给宋局长现金25万元(晚上饭后)。宋局长晚上出去回来后又给现金2万元。

(4)、嵩县水利电力局“关于奖励我县开发水电工程项目引资政策的请示”,根据此请示,拨付了14万元。

(5)、中共嵩县X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会议纪要”。

2、证人证言

(1)、宋xx证言

在2007年初省召开两会期间,刘某让我准备30万元现金到郑州,说他和吴xx要去看人用。我和王xx带着我让他准备好的25万元到了郑州,我提着钱进了刘某的房间给了刘某。刘某在车上给我要走2万元,当时赵xx开车。后王xx又给我2万元现金。这27万钱一部分是我安排嵩县水电开发公司招商引资的14万元奖金,剩下的是我安排王xx、谢xx在陶村水库除险加固过程中,利用虚假工程套出来的资金。

(2)、王xx证言

宋xx让我给他准备25万元现金装在了一个电脑包中,他拿着包出去了。宋xx回来后对我说,这25万元刘某拿走了,你做好记录。晚上,宋xx办事回来后对我说,县委办事,他又垫了2万元。我又给了他2万元现金。

(3)、赵xx证言

2007年省里召开“两会”期间,宋xx提了一个黑包进了刘某的房间。在其开的车上,宋xx给了刘某2万元钱。

(4)、韩xx证言

宋xx、王xx让我开车和他们到了郑州,在车上我听他们说是去给刘某送钱。

(5)、郭x证言

2007年1月,张xx让我取了14万元现金给了王xx。

(6)、张xx证言

根据宋xx的安排,我让郭x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拿14万元钱给了王xx。

(7)、刘xx证言

嵩县水电局以工程处的名义套取了工程款。

(8)、吴xx证言

在我任嵩县县长期间,刘某没有给我商量过或通过气让刘某代表‘嵩县’向下属单位或企业安排钱物,并以‘嵩县’名义给上级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送礼。嵩县县委、县政府没有召开过“让刘某代表‘嵩县’向下属单位或企业安排钱物,并以‘嵩县’名义给上级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送礼”的会议。2007年初,我和刘某在参加省“两会”期间,我没有和他一起在郑州看望有关领导。

(9)、白x证言

宋xx同其沟通、协调过水电局的资金安排及用途。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7年初,省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我安排宋xx带15万元到郑州看望有关领导。宋xx到郑州后,把钱装到我放衣服的皮箱里。这钱是公款,用于公务活动了。我让宋xx安排这钱没有其他人知道。我给县长吴xx通过气,但没说具体情况。

(十三)、200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看望有关领导为由,在嵩县县政府家属院刘某的住室,通过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帐目、银行的取款手续、虚假的嵩县前河矿业公司竣工验收表、洛阳市建筑专业发票、现金支票、借条。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2002年3月的一天,在刘某的住室,他说要出去办事,向我要了2万元钱,这2万元是从石xx处借的公款。后我安排申xx编制虚假工程解决了这2万元。

(2)、石xx证言

其受苗xx的安排,编制虚假工程套取公款解决了苗xx向刘某送的2万元。

(3)、刘xx证言

其开车将苗xx送到县政府家属院刘某的住室,苗xx对其说刘某又要钱了,不给发票。

(4)、李xx证言

申xx在我的工程队名下编制了一份虚假的工程竣工验收表,解决公司没有发票的2万元费用。

(5)、安xx、乔xx证言

2002年7月,在申xx拿的虚假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了名字。

(6)、刘xx证言

石xx用李xx工程款冲抵了其在财务上借的2万元钱。

(7)、申xx证言

其根据苗xx的安排在李xx工程队名下编制了两份虚假工程,有2万元是虚列的。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2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我的住室对苗xx说要去拜访有关领导,让他给了我2万元钱。向苗xx要钱当时准备拜访有关领导用,后来把这笔款送给哪位领导了我记不清了。

(十四)、200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办事为由,通过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在嵩县县政府家属院刘某的住室,向该公司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利用虚假的工程项目套取公款2万元的手续、账目、发票、结算书以及领条。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在2003年3月份的一天,刘某让我给他拿2万元说外出办事用,当晚,我坐着刘xx开的车到县政府家属院刘某的住处把2万元给了他。这钱是我从石xx处借的公款。后我安排申xx编制虚假工程冲账了。

(2)、石xx证言

其受苗xx的安排,编制虚假工程套取公款冲抵了苗xx向刘某送的2万元钱。

(3)、李xx证言

2003年12月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列工程套取了2万元。

(4)、申xx证言

其按照苗xx的安排编制了虚假工程解决了苗xx没有报销发票的2万元。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3年3、4月份的一天,我给苗xx说我要去拜访领导,让他安排X万元钱,当晚苗xx到我的住室把2万元现金给了我。这笔款送给哪位领导我记不清了。

(十五)、200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宣传嵩县为由,通过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利用虚假的工程项目套取公款8万元的手续、账目、发票、结算书及李xx打的两张领条。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2003年秋天刘某向其索要8万元,其到济源宾馆将钱给了刘某。后其安排编制虚假工程套取公款解决了这8万元。

(2)、时xx证言

其没有单独或同刘某一起给他人送过画。

(3)、石xx、申xx证言

受苗xx的安排,编制虚假工程套取公款冲抵了苗xx向刘某送的8万元。

(4)、刘xx证言

苗xx安排我到石xx处借8万元现金,后我俩到济源一家宾馆把钱给了刘某。

(5)、李xx证言

申xx在我的工程队名下编制了一份虚假工程竣工验收表,解决公司没有发票的8万元费用。

(6)、刘xx证言

石xx用工程队的结算款冲抵了其借款。

(7)、高xx、王xx、安xx证言

申xx让其在虚假的工程竣工表上签字,套取了8万元。

3、被告人刘某供述

大约2003年秋,我让苗xx带钱到济源,记不清当时让苗xx带15万元还是8万元,苗xx给了我8万元钱,用这钱我买了两幅画。

(十六)、200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其办公室交给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一张金额为5.25万元的茶叶礼品盒发票,让其在公司财务给他报销。苗xx在公司财务报销后,将5.25万元现金在刘某的住室交给了被告人刘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目显示:郑州市商业发票,品名茶叶礼品盒,金额x元。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2004年1月的一天,刘某在他的办公室给我一张5.25万元的茶叶礼品盒发票,让我公司报销。我将发票交给石xx,取出钱后,我和石xx坐刘xx开的车一块到刘某住的嵩县政府家属院楼下,我一个人到刘某住室将钱交给刘某了。

(2)、石xx证言

苗xx让我在财务上报销了一张5.25万元的发票,说是刘某给的。当晚,苗xx一人到刘某住室将钱给刘某了。

(3)、刘xx证言

其和苗xx、石xx到嵩县政府家属院刘某住的楼下,苗xx上刘某住处去送钱了。

(4)、李xx证言

苗xx曾让我在一张郑州市商业发票上签过经手人,内容是5万余元的茶叶礼品盒。

3、被告人刘某供述

大约2004年初,杨xx给我一张5万余元的茶叶发票,让我给他处理,我把发票给了苗xx,苗xx把钱给我后,我给了杨xx。杨xx让我报销发票这事我没给其他人说过,听说杨xx去世了。

(十七)、200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到省里跑项目为由,通过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一尊重360克的金佛。200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看望领导为由,通过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一对价值2.244万元人民币的情侣手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目显示河南省洛阳市商业发票,工艺匾,价值x元。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在2004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让我给他买一尊金佛,说要到省里跑项目用。我就让洛阳银辉冶炼有限公司的杜xx给了我一尊360克的金佛,我给他公司打了张欠条。金佛我给了刘某,我公司帐上不显示。2005年2月份,刘某在洛阳市百货大楼让我给他买了一对价值2万余元的情侣手表。我开了张2万余元的工艺匾发票,在单位报销了。

(2)、石xx证言

苗xx从洛阳市银辉冶炼有限公司取过一尊300多克的金佛送给刘某了。我与该公司结算时把苗xx打的欠条撕毁了。

(3)、刘xx证言

其开车和苗xx到杜xx处拿了一尊金佛送给了刘某。

(4)、杜xx证言

苗xx让其准备了一尊360克的金佛,石xx与其公司结算时将金佛的费用扣除了。

(5)、张xx证言

苗xx和刘某买手表时差1万块钱,我给苗xx送去了。

(6)、周xx证言

苗xx让其在给刘某购买手表的发票上签字报销了。

(7)、田xx证言

苗xx在财务上报销了一张金额为x元的工艺匾发票。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4年年底的一天,我给苗xx打电话让他准备一尊金佛要去拜访领导用。后苗xx把金佛送到我住处。金佛一直放在我住室,没有送出去。2005年有一天,我安排苗xx买了一对情侣手表给我,连同金佛,给了一位田姓女子。我给田姓女子这些东西和嵩县的工作没有关系。

(十八)、200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工作请人吃饭为由,在其办公室,通过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套取工程款的手续、帐目。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2004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给我说他要出差办事,让我给他拿2万元。我和石xx坐车到刘某住的楼下,我将2万元现金给了刘某,这钱是公款。事后我安排石xx编造虚假工程套取公款,到财务上报销了。

(2)、石xx证言

苗xx让我把准备好的2万元钱给了他,他自己去了离县委家属院大门比较近的楼洞。苗xx回到车上,说把钱给刘某了。

(3)、刘xx证言

其开车和苗xx、石xx到嵩县县委家属院刘某住的楼下,苗xx一人上楼去给刘某送钱了,送多少不知道。

(4)、刘xx证言

石xx在公司财务上用工程款冲抵了他从财务上借的2万元。

(5)、楚xx证言

证明了嵩县前河公司虚列工程的事实。

(6)、证人王xx、张x、赵xx、史xx、王xx证言

均证实2004年12月份,苗xx曾让他们在一份虚假工程结算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4年11月份的一天,我让苗xx带钱负责去请领导吃饭,苗xx说有事不能去,给了我2万元现金。当天我请客吃饭后又买了些烟、酒,把这2万元用了。酒和烟没有开发票。

(十九)、200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买山货看望有关单位为由,通过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1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套取工程款的手续、帐目。

2、证人证言

(1)、赵xx证言

2006年春节前,刘某安排我带路,给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送了干菜集装箱。送干菜就这一次。

(2)、张xx证言

2006年春节,刘某给国土资源局送过一些土特产,我局只收到刘某送土特产一次。

(3)、苗xx证言

2004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让我准备12万元钱,他要买干果去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拜年。我让石xx从我们先前利用虚假发票套取的钱中拿12万元,我、石xx和刘xx一块到了洛阳老市委门口东边停车带,我自己到了刘某的车边,将装有12万元现金的手提袋递给刘某。

(4)、石xx证言

在洛阳老市委门口东边停车带,苗xx将装有12万元现金的手提袋递给刘某。

(5)、楚xx证言

证明了嵩县前河公司编制虚假工程的事实。

(6)、证人王xx、张x、赵xx、史xx、王xx证言

均证实2004年12月份,苗新华曾让他们在一份虚假工程结算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3、被告人刘某供述

大约2004年12月份,我对苗xx说要买些山货拜访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让他给了我12万元,我把钱给杨xx了,山货集装箱是杨xx找我推销的。要杨xx的山货我没有给其他人说过。

(二十)、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以给领导拜年为由,安排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从前河公司和嵩县丰源钼矿公司各拿10万元,共计20万元人民币,苗xx在洛阳市航空城大酒店刘某的住处,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刘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前河矿业有限公司套取工程款的手续账目:

(1)、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目

(2)、德亭至雷门沟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表、结算书、计算表、税务发票、领条。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2005年春节前,刘某让我们前河公司和嵩县丰源钼矿各拿10万元现金,他要给领导拜年。我就带着这20万坐刘xx开的车,把钱送给刘某了。这20万是公款,我安排申xx、石xx编制虚假工程冲销了。

(2)、李xx证言

2005年春节前,苗xx对我说过年县里没钱,要我们丰源钼业公司出10万元,我就将10万元给了苗xx。

(3)、石xx证言

苗xx以刘某要钱为由让其给了刘xx10万元。这钱是公款,是利用虚假工程套取的钱。

(4)、刘xx证言

苗xx安排其到石xx处拿了10万元,李xx给了苗xx10万元,苗xx将这20万元给了刘某。

(5)、申xx证言

证明了其编制虚假工程套取公款的经过。

(6)、史xx、王xx、赵xx证言

均证实2005年3月的一天,在一张虚假的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了字。

(7)、田xx证言

石xx用工程结算款将他在财务上借的10万元冲销了。

(8)、宋xx证言

证明了申xx编制虚假工程的事实。

(9)、刘xx证言

2005年春节前,石xx从其处取走10万元。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4年底,我通知苗xx让前河公司和丰源钼矿各拿10万元,要去给领导拜年,苗xx拿着20万元到我住的房间内,我让苗xx华将钱装入一些信封给了我。

(二十一)、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去陕西省西安市找专家设计嵩县县城广场为由,在其住室,通过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前河矿业有限公司的账目显示:竹毛沟尾矿库堆筑工程计算表、预算书、结算书、工程验收表、税务发票、记帐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发票、领条。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2004年下半年有一天,刘某说他要到西安搞设计,让我准备5万元现金。我和石xx坐刘xx开的车到嵩县县委家属院,我自己去刘某的住室,将5万元给了刘某。这钱是公款,我安排公司石xx、申xx编造虚假工程冲销了账目。

(2)、石xx证言

我在财务上拿了5万元现金,和苗xx、刘xx一起到刘某家楼下,苗xx拿着5万元去找刘某了,回来时钱没有了。后苗xx安排编造虚假工程,冲平了这5万元。

(3)、侯xx证言

嵩县世纪广场设计是由其负责的,没有其它单位参与设计,嵩县县委没有向其或者建设局支付过设计费。

(4)、刘xx证言

我开车和苗xx、石xx到嵩县县委大院给刘某送去5万元。

(5)、申xx证言

其根据苗xx的安排编制虚假工程套取了公款。

(6)、史xx、王xx、赵xx、周xx证言

均证明2005年3月,苗xx曾让其在一份虚假的竹毛沟尾矿库堆筑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

(7)、田xx证言

证实了其在2005年4月给石xx公款的经过。

(8)、宋xx证言

申xx以我工程队的名义编制了一份虚假工程结算书。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给苗xx说准备到西安去搞县城广场设计,苗xx就赶到我住室给我送了5万元现金。钱一直在我那放着,后来用这笔款去拜访了领导,送给谁我记不清了。

(二十二)、2005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外出办事为由,在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宾馆门口,通过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前河矿业有限公司套取工程款的手续。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在200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刘某说他外出办事,让我给他准备4万元钱。我和石xx、刘xx开着车到洛阳市检察院宾馆停车场,我拿着装有4万元现金的手提布袋下车给了刘某。钱是公款,我安排公司人员编造虚假工程冲销了账目。

(2)、石xx证言

苗xx在洛阳市检察院宾馆门口停车场给了刘某4万元现金,这钱是苗xx安排编造虚假工程冲销了。

(3)、刘xx证言

其和苗xx、石xx一同到洛阳给刘某送钱,具体送了多少钱不清楚。

(4)、申xx证言

其根据苗xx的安排编制虚假工程套取了公款。

(5)、史xx、王xx、赵xx、周xx证言

均证实2005年4月份,苗xx经理曾让在一份虚假工程结算书上签字。

(6)、田xx证言

证实了其在2005年4月给石xx公款的经过。

(7)、宋xx证言

证明了申xx编制虚假工程的事实。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5年3、4月份的一天我让苗xx到洛阳市检察院宾馆给我送4万元现金,苗xx就赶到那给了我4万元钱,我把这笔款送给谁了我记不清了。

(二十三)、200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到北京会见丰源钼矿合作伙伴为由,在其办公室,通过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前河矿业有限公司套取工程款的手续账目

(1)、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目

(2)、德亭至雷门沟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表、结算书、计算表、税务发票、领条。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2005年3月,有一天刘某说他准备去北京,让我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钱。这钱是石xx拿的公款,后我安排申xx、石xx编制虚假工程冲销了。

(2)、石xx证言

苗xx以刘某出差需用钱为由让其从公司财务上取2万元现金给了他。后苗xx让其制作虚假结算书,套取公款,冲抵了2万元钱。

(3)、刘xx证言

2005年3月份的一天,其和苗xx一起开车到嵩县县委大院给刘某送钱,具体多少钱不清楚。

(4)、申xx证言

其根据苗xx的安排编制虚假工程套取了公款。

(5)、史xx、王xx、赵xx证言

均证实2005年3月,曾在一张虚假修路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了字。

(6)、田xx证言

石xx用工程结算款冲销了他在财务上借的2万元。

(7)、宋xx证言

申xx以其工程队的名义编制了工程竣工验收表。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5年3月份的一天,我给苗xx说我要到北京总参三部见钼矿的合作伙伴,让苗xx给了我2万元现金。

(二十四)、200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到北京出差为由,在其办公室,通过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向该公司索要了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前河矿业有限公司套取工程款的手续。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刘某说他要出差办事,让我给他准备3万元现金。我安排石xx给我3万元后坐刘xx开的车去了刘某的办公室,将钱给了刘某。这钱是公款,是从以前虚列工程套取的钱中出的。

(2)、石xx证言

2005年8月份,苗xx安排我从公司财务上拿3万元给他,说刘某急用。

(3)、刘xx证言

苗xx让我和他一起到嵩县县委大院找刘某,苗xx去给刘某送钱,送了多少钱不清楚。

(4)、申xx证言

证实了套取公款的经过。

(5)、史xx、王xx、赵xx、周xx证言

均证实曾在一份虚假工程结算书上签字。

(6)、田xx证言

证实了给石科学公款的经过。

(7)、宋xx证言

申xx曾以我工程队的名义编制了一份虚假工程结算书。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5年8月份的一天,我说要去北京出差,让苗xx给了我3万元。在北京2万元作结婚贺礼了。剩余的1万元我买烟、吃饭、买东西花了。2万元贺礼的事我没给其他人说过。

(二十五)、200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嵩县财政局局长程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价值4.17万元人民币的金手链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财政局账目显示:

(1)、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拨付通知单、记账凭证显示:拨付采购办4.17万元。

(2)、洛阳市商业发票显示:金额为x元和x元。

2、证人证言

(1)、程xx证言

2006年3月的一天,刘某给我说,他要向洛阳市委、市政府汇报工作,让我们财政局购买8条金手链。我就安排李xx去办理。后来,任xx将8条金手链给了我。我在刘某的车上,将8条金手链给了他。

(2)、赵xx证言

我见到程xx坐到刘某的车上,将8条左右金项链给了刘某。

(3)、李xx证言

我安排姬xx和任xx去买金首饰。任xx把花4万多买的金首饰给程xx送去了。

(4)、任xx证言

李xx安排我在金鑫珠宝店拿了x元左右的金手链,我到洛阳送给了程xx,姬xx结的账。

(5)、姬xx证言

任xx去拿了首饰,我去结帐时开了二张共计4.17万元的发票报销了。

(6)、时xx证言

任xx在其珠宝店拿走8条手链,价值4.17万,其给姬xx开了二张共计4.17万元的发票。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3月份,我安排程xx给我买了4条金项链,应该是用公款买的。

(二十六)、200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为嵩县活动项目谋发展为由,安排嵩县常务副县长时xx通知嵩县财政局局长程xx为其购买三、四十根金条。后程xx用嵩县财政局的公款购买了价值44.65万元人民币的金条25根交给了时xx,时xx将金条送到了被告人刘某的住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拨付嵩县县城污水处理工程配套资金的请示报告、嵩县财政局账目、拨款凭证显示:嵩县财政局拨给嵩县自来水公司资金。

(2)、嵩县自来水公司账目、记账凭证、税务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存根、领条。

(3)、虚假的工程合同,银行手续,洛阳金伯利出库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1)、时xx证言

在200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对我说,跑县里的污水处理厂、钼矿建设项目和白云山贷款的事,需要三、四十根金条。我就让程xx准备,后朱xx告诉我金条买回来了,我就和他开车到县委家属院。我独自拿着装有金条的箱子送到了刘某的住室。金条是程xx安排朱xx去买的,朱xx父亲出的钱。后来买金条的钱从财政拨款,由自来水公司套取。

(2)、程xx证言

时xx给我打电话说,刘某到省里跑污水处理厂和万吨钼矿项目,需要100克的金条30根左右,让我准备。我给刘某打电话证实此事。刘某说,按时xx说的办。我就安排朱xx去办。第二天晚上,朱xx给我说,买了25根金条,花了45万元钱。这笔钱是让自来水公司给财政局打报告后拨付给自来水公司,套取出来的。

(3)、李xx证言

程xx对我说,刘某跑项目安排买了些金首饰,朱xx垫的钱。年底,程xx给我一份时xx和他都签批过的假报告,把钱拨给自来水公司,套出钱后,我把钱给朱xx了。

(4)、任xx证言

李xx找我借过5万元。

(5)、朱xx证言

我去嵩县隆祥珠宝行朱xx那买了25根金条,花了44.65万元,我父亲出的钱。我给程xx说花了45万元。后时xx抱着装金条的箱子去刘某住的楼道了。后李xx给了我垫付的45万元。

(6)、朱xx证言

朱xx在我店里购买了25根金条,价值44.65万元,没开发票。

(7)、朱xx证言

程xx安排朱xx购买价值45万元的金条,我出的钱,然后我跟着朱xx去接上时xx到嵩县县委家属院,看到时xx抱着装金条的箱子上楼了。

(8)、王x、郑xx证言

李xx安排编造了一份虚假工程合同,套取了财政上的拨款。

(9)、胡xx证言

我没有承包过嵩县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工程。

x%、吴xx证言

我任嵩县县长期间,刘某在哪个单位或企业安排钱物,从来没有给我商量过,也没有给我通过气,他去索要钱和物、给别人送礼等从来没有给我商量过。嵩县县委、县政府没有召开过“让刘某代表‘嵩县’向下属单位或企业安排钱物,并以‘嵩县’名义给上级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送礼”的会议。刘某没有和我商量过因嵩县发展,准备到北京邀请专家、知名人士共同研究嵩县的发展,没有商量过购买黄金或金条的事。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2月份或3月份,我和吴xx同志在一起商量嵩县的发展问题,准备到北京邀请专家、知名人士共同研究嵩县的发展问题,商量准备用金条作为礼品。我安排时xx准备三、四十根金条。之后时xx提到我住室一个袋子,可能有三、四十根金条,价值40万元。8月份,我让杨xx帮我把金条处理了。杨xx告诉我金条是22或24根,处理了29.7万元。金条是财政上通过污水处理厂变通处理的钱购买的。杨xx已经病故。

(二十七)、200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看望领导为由,通过嵩县财政局局长程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6万元人民币。200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电话安排嵩县财政局副局长李xx给其送到洛阳市X区委门口4万元人民币,李xx向程xx汇报后,从嵩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账户取款4万元人民币送给了被告人刘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嵩县财政局拨款通知单、记账凭证。

(2)、嵩县科技局账目、记账凭证、国库支付中心收入报账单、通知单。

(3)、洛阳顺势药业有限公司账目、记账凭证、银行进帐单。

2、证人证言

(1)、程xx证言

2006年5月中旬的一天,刘某说他跑项目急用6万元钱,让我给他送去。我就安排李xx给刘某送去了6万元现金。8月,李xx对我说,刘某让他准备4万元,我同意了。后李xx给我说4万元现金给了刘某。

(2)、李xx证言

我从财政局借了6万元现金给刘某送去了。后我用套取的钱还了这6万元。8月的一天,刘某让我带4万元现金到洛阳市X区委门口等他。我安排姬xx取了钱赶到那后,到刘某的车上把4万元交给刘某。我找了些票据冲抵了这4万元。

(3)、王xx证言

证实从财政上套款报销的情况。

(4)、刘xx证言

2006年7月份,财政局将30万元拨付给我单位,我单位以科技三项经费的名义将该30万元拨付给洛阳顺势药业。

(5)、何xx证言

李xx安排在我顺势药业公司转一笔财政资金,我公司提现后给李xx了。

(6)、史xx、王xx证言

证实了到嵩县科技局和财政局办理拨款转账手续的经过,亦证实从银行提取现金后给了何广政。

(7)、赵xx证言

刘某通知李xx带4万元现金赶到洛龙区委门口。后李xx到我开的车上给了刘某一个用报纸包着的东西。

(8)、任xx证言

2003年4、5月份,其给刘某送去10万元公款,截至目前,刘某没有将这钱还给任xx或单位。

(9)、张xx证言

任xx让其准备10万元,其从嵩县水电公司拿了10万元给他。

x"%、符xx证言

其从公司财务上拿了10万元给张五坤,后陆续给了郭x一些票据冲账了。

x%、郭x证言

2003年5月份,其开了一张10万元的现金支票给了符xx,后符xx陆续用一些票据冲账了。

x%、刘xx证言

符xx对其说公司有些票无法入账,其就把工程上买水泥的发票给了符xx。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5、6月份的一天,我给程xx说,准备看望领导,让他给了我6万元钱。7、8月份,我让李xx给我送4万元,李xx在洛阳市X区委门口我的车上把4万元现金给了我。2006年8月我把财政局这10万元钱还给任xx了。

(二十八)、200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通过嵩县财政局局长程xx,让嵩县财政局为其提供了价值5.76万元人民币的茵陈汁600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购买茵陈汁款项支出的票据、账目亦证实:600件茵陈汁价值x元。

(2)、嵩县财政局账目及拨款手续。

2、证人证言

(1)、程xx证言

其根据刘某的安排到嵩县中药三厂拉了600件茵陈汁。茵陈汁都用于刘某个人竞选副厅级后备干部了。

(2)、李xx证言

程xx安排我去结算了县里买600件茵陈汁的钱。

(3)、温xx证言

程xx当时拉到金城宾馆大约有600件茵陈汁。刘某将茵陈汁全部用于竞争副厅级后备干部了。

(4)、翟xx证言

2006年6月底,曾在金城宾馆放了600件左右茵陈汁。

(5)、何xx证言

我公司给财政局送去600件茵陈汁,价值x元。

(6)、张xx证言

其曾去洛阳市金城宾馆送了600件茵陈汁。

(7)、史xx证言

2006年6月,顺势药业公司卖给财政局600件茵陈汁。

(8)、朱xx证言

程xx安排我开车到金城宾馆拉过茵陈汁。

(9)、程xx、宋xx等人证言

均证实刘某安排其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茵陈汁的事实。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6月份洛阳市委换届选举期间,我安排程xx从财政局宾馆拉60件茵陈汁到洛阳金城宾馆,用于我向考核推荐副厅级干部的人员送礼。程xx实际上拉了多少我不知道。

(二十九)、200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通过嵩县财政局局长程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价值3.75万元人民币的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嵩县X镇的相关账目、凭证。

(2)、旧县镇的相关账目。

(3)、李xx在旧县镇报销的相关票据、存折。

2、证人证言

(1)、程xx证言

2006年7月,刘某在洛阳竞选厅级干部,刘某安排我到王府井百货大楼买25张面值1500元的购物卡,我让朱xx买完后把购物卡给赵xx了。开了一张假发票,把买购物卡的钱在旧县镇报销了。

(2)、李xx证言

程xx对我说,刘某为了竞选让他购买了4万元购物卡。后来开了张假发票在旧县镇报销了。

(3)、朱xx证言

程xx让我从他包里拿4万元钱买了25张购物卡,价值x元,给了赵xx。

(4)、赵xx证言

朱xx给其送来一个塑料袋,说是刘某安排程xx买的购物卡,让交给刘某。其没打开看就直接把塑料袋交给了刘某。

(5)、王xx、王xx、王xx证言

李xx在嵩县X镇报销了一些票据。

3、被告人刘某供述

洛阳市委换届选举期间,我害怕购物卡不够,让程xx购买了4万元左右的购物卡,购物卡都用于我竞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了。

(三十)、200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年终向省里汇报工作为由,通过嵩县财政局局长程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财政局套取政府采购备用金冲抵程双年给刘某10万元的记帐凭证、现金支票、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拨付通知单、领条等。

2、证人证言

(1)、程xx证言

2006年11月份,刘某让我带10万元现金到郑州找他,说年终到省里汇报工作用。我让李xx存入我建行卡上10万元钱。在郑州,刘某分四次向我要走10万元。第一次和第三次都是在刘某车上,赵xx在场。给刘某这10万元的事李xx知道。

(2)、李xx证言

程xx要我安排人向他银行卡上打10万元钱说刘某要用。我就让王xx从政府采购中心账户上支取10万元钱,打到了程xx的银行卡上。后我让朱xx打了二张假工程款收条把10万元冲平了。

(3)、王xx证言

李xx安排我取10万元备用金打到程xx的银行卡上。后让朱xx打了二张假工程款收条把账冲平了。

(4)、王x证言

我和王xx从政府采购中心帐户上取了10万元现金。

(5)、姬xx证言

证实了取钱冲账的经过。

(6)、张xx证言

基建上没有付给朱xx工程款。

(7)、赵xx证言

刘某在郑州活动当选副厅级干部期间,他通知程xx到郑州,二次在其开的车上,刘某向程xx要走6万元。

(8)、朱xx证言

我给财政局打了两张虚假领条,我没有领到这二笔钱。

3、被告人刘某供述

在2006年11月份一天,我安排程xx准备7、8万元钱,准备请财政厅和省军区领导吃饭。在我的车上,程xx给我4万元,第二次给了我2万元。我没有请出领导,钱一直放在我卧室的柜子底下。

(三十一)、200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嵩县财政局局长程xx,让嵩县财政局在香港为其购买了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服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拨付嵩县县城污水处理工程配套资金的请示报告。

(2)、嵩县财政局账目、拨款凭证。

(3)、嵩县自来水公司账目、记账凭证、税务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存根、领条。

2、证人证言

(1)、程xx证言

我和王xx等人去了香港,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王xx在香港给他买了3件T恤、12条领带,花了2万元。这钱是通过嵩县自来水公司套出的钱的一部分。

(2)、李xx证言

程xx对我说他用2万多给刘某买衣服、领带了。

(3)、王xx证言

按照刘某的安排,我和程xx在香港买了3件T恤和一些领带,给了刘某,是程xx出的钱。

(4)、李xx证言

程xx安排嵩县自来水公司虚构工程套取工程款后,由其分三次给了李xx套取后的钱。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底或2007年初,程xx、王xx等人到香港出差,我给程x打电话让他给我买了10条领带和3件T恤衫,由程xx拿的钱。这些衣服我穿了件T恤,其他送人了。

(三十二)、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协调省、市电业、电信部门支持嵩县城市三线陆地工程建设为由,安排嵩县常务副县长时xx给其送到郑州9万元人民币。后时xx安排嵩县财政局局长郭xx从嵩县财政局取款9万元人民币,二人一同到郑州送给被告人刘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奖励拨款报告、拨款凭证、现金支票、帐目等。

2、证人证言

(1)、时xx证言

2002年元月的一天,刘某让我准备9万元现金,说是用于协调省市电业、电信等部门关系,支持嵩县城市三线入地工程建设。我就让郭xx准备,我俩到郑州把这9万元交给刘某。因无法入账,我安排任xx编造一份9万元虚假奖励文件,政府办透出9万元还给财政局了。刘某没有将钱退还给我。

(2)、郭xx证言

我和时xx一起去郑州给刘某送了9万元钱。钱是财政局的,这笔钱以县政府奖励县电业局、电信局的名义编造一份虚假文件,财政局把9万元款拨到政府办,政府办把9万元款还给财政局。

(3)、李xx证言

2002年1月下旬的一天,郭xx安排我从采购办帐户上取出9万元现金交给时xx了。2002年5月份的一天,我收住县政府办还给我们的9万元钱把账冲了。

(4)、任xx证言

其起草了一份对县城建设有功单位实行奖励的文件,奖金是9万元,此文件用作财政局平账了。

(5)、史xx证言

嵩县政府办机要室文书档案没有查到《关于对电业局电信局等县城建设有功单位实行奖励的决定》这份文件。

(6)、安xx证言

其根据关于对县城建设有功单位实行奖励的文件,支出9万元奖金。

(7)、张xx证言

安xx给我开了一张9万元的现金支票,我取出后做账将李xx取走的9万元冲平。

(8)、赵xx证言

时xx和郭xx在我开的车上,时xx对刘某说,这是你要的9万元,时xx就把一个手提袋递给刘某,里面装的应该是现金。

(9)、证明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张xx、嵩县电业局燕xx证明:其单位没有收到县政府以嵩县城市建设有功单位名义发放的奖金,也没有见过文件。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2年春节前,我给时xx说要拜访上级领导,让他给我准备现金9万元送到郑州。当天时xx和郭xx到郑州把9万元给了我。给钱时赵xx在场。钱应该是公款。

(三十三)、200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在郑州办事为由,通过嵩县财政局局长郭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国库支付中心的资金拨付通知单、存款明细帐、记账凭证、发票。

2、证人证言

(1)、郭xx证言

2004年1月的一天,刘某让我带8万块钱去郑州,他要看人。我安排李xx取了8万元,我俩一起给了刘某。后来李xx找了些发票,在单位报销冲抵了这8万元钱。这钱刘某没有退还给我或财政局。

(2)、李xx证言

我安排郭xx到采购办帐户取了8万元钱后,我和郭xx去郑州将8万元给了刘某。我开了些发票冲抵了这8万元钱。刘某没有将钱退还。

(3)、郭xx证言

李xx让我去采购办帐户给他取了8万元钱。

(4)、郑xx证言

2004年12月的一天,李xx到宾馆开了10张发票,他说冲账用。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4年3、4月份,我给郭xx说我有急事用钱,让她给我送到郑州,当天郭xx让李xx把5万元钱给我送到了郑州。我和李xx下楼时,李铁庄又给我3万元现金。

(三十四)、200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需要拜访领导为由,通过嵩县财政局局长郭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财政局现金支票、发票、资金拨付通知单等证据显示:2004年9月23日,嵩县国库支付中心支出5万元现金。

2、证人证言

(1)、郭xx证言

2004年9月份一天,刘某给我说快到中秋节了,他得到郑州转一圈,让我给他送5万块钱。我安排李xx从政府采购办取5万块钱给刘某送去了。刘某没有将钱退还。

(2)、李xx证言

我根据郭xx的安排让郭xx取了5万元钱给我,并将这5万元钱给了刘某。我找刘xx虚开了一张发票,报销冲抵了这5万元钱。刘某未将钱退还。

(3)、郭xx证言

李xx安排我到采购办帐户上取5万元钱给了他。

(4)、刘xx证言

李xx让我给他虚开了张商业发票。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4年8、9月份,我给郭xx说有事要去拜访领导,让她给我送5万元钱。郭xx就安排李xx给我送了5万元钱。

(三十五)、200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去拜访领导为由,通过嵩县财政局局长郭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财政局资金拨付通知单、银行现金支票和商业发票。

2、证人证言

(1)、李xx证言

2004年12月份的一天,郭xx让我从政府采购中心取了3万元钱,跟刘某去了郑州。在郑州,我将3万元给了刘某。刘某没有将钱退还。我虚开了一张发票,冲销了那3万元钱。

(2)、郭xx证言

刘某让我带3万元到郑州,我安排李xx带3万元去郑州给了刘某。刘某没有将钱退还。

(3)、赵xx证言

李xx安排我从政府采购中心取了3万元给他。

(4)、刘xx证言

我给李xx虚开了一张3万元的发票。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4年12月,我让郭xx带3万元钱和我一起去郑州办事,郭xx让李xx和我一起去了郑州。到郑州后李xx将他带的3万元钱给了我。

(三十六)、2005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以办事为由,在郑州通过嵩县财政局行财股股长李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现金支票、国库中心资金拨付通知单、记账凭证。

(2)、洛阳市商业发票、

2、证人证言

(1)、李xx证言

2005年1月,刘某在参加河南省召开的“两会”期间,我到郑州搞后勤服务。刘某说要出去办事,给我要走2万元。刘某没有将钱退还。后我让宾馆虚开了一张发票,冲销了刘某向我要的那2万元钱。

(2)、郭xx证言

李xx说在郑州刘某向他要了2万元现金。刘某没有将钱退还,没有给开支单据。后李铁庄找了张虚假发票,冲销了那2万元钱。

(3)、郑xx证言

2005年2月份,李xx让我给他开了张虚假接待费发票。

(4)、赵xx证言

两会期间,在我车上,刘某曾向李xx要过次钱。

(5)、王xx证言

我从国库支付中心取出5万元钱给了李xx。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5年元月份我在省里参加人大会议期间,我让李xx给了我2万元钱。

(三十七)、200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看望病人为由,在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口,通过嵩县财政局副局长李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记账凭证、商业发票。

2、证人证言

(1)、李xx证言

2005年5月,刘某让我到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后对我说去看病号,向我要走3万元钱,程xx在场。后我找了一张虚假发票,在嵩县政府采购中心账上报销了。

(2)、郑xx证言

2005年12月份,李xx让我给他开了张虚假的发票。

(3)、程xx证言

在洛阳三院门口,刘某把李xx叫到一边,向他要了点钱。具体要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5年5、6月份,我安排李xx带3万元赶到洛阳市三院门口。李xx赶到后,我让他将钱用两个信封分别装好后给我。钱看望病人了,我没有将钱退给李xx。

(三十八)、2006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准备同家人去陕西省西安市旅游,刘某通过嵩县财政局副局长李xx,向嵩县财政局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并让李xx为其在西安市预定房间缴纳1万元押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嵩县建设银行现金支票。

(2)、嵩县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拨付通知单。

2、证人证言

(1)、程xx证言

2006年五一节前的一天,刘某要去西安旅游,让我为他安排。我就让李xx去西安安排住宿。李xx说给了刘某1万元的住宿押金条和2万元现金,这3万元钱是李xx从财务上拿的,刘某后来没有把他开支的3万元钱退还。

(2)、李xx证言

我去西安宾馆给刘某订了住宿房间,交了1万元押金。刘某让我再给他准备2、3万元现金。我给程xx汇报后从单位支取2万元现金。后我把装着2万元现金和1万元押金条的信封给了刘某。刘某没有将钱退还。钱是用套取的资金冲账的。

(3)、杨xx证言

2006年4月底的一天早上,看见李xx把一个袋子递给了刘某。

(4)、赵xx证言

刘某和其爱人要去西安,李xx透过汽车车窗给了刘某一个信封,这个信封装的是2万元左右的现金和西安订房的手续。

(5)、姬xx证言

李xx让我从政府采购中心取了2万元钱给他。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4月底,我以去西安考察旅游工作的名义通知程xx,让他为我安排住宿和吃饭,程xx安排李xx到西安办理了住宿手续。我让李xx给我准备2万元现金。他就把装有2万元现金和1万元的宾馆押金条的信封给了我。

(三十九)、200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嵩县X镇党委书记温xx,向嵩县X镇索要了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记帐凭证、北京市商业发票。

2、证人证言

(1)、温xx的证言

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刘某向其要走1万元现金。其后来开了两张发票在车村镇政府报销了。

(2)、郭xx证言

证明了翟xx替温xx在车村镇政府报销了相关票据。

(3)、翟xx证言

证明其替温xx在车村镇政府报销了相关票据。

(4)、赵xx证言

2006年6月的一天,刘某在赵xx开的车上让温xx拿1万元现金用信封装好给了他。

3、被告人刘某供述

在2006年6月初,我向温xx要了1万元现金,说是拜访领导。

(四十)、200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让嵩县X镇党委书记温xx为其报销了1.4万元“中华”香烟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郑州市X区兴隆公司发票一张显示:中华烟(软)金额x元。

2、证人证言

(1)、温xx证言

2006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让我把赵xx1.4万元的买烟发票报销了。赵xx把发票给我后,我从镇上拿了1.4万元给他。

(2)、赵xx证言

刘某让我将一张1.4万元的香烟发票给温xx报销。后温xx将此款给了我,我将钱给了刘某。刘某买烟跑自己的事情给人家送了。

3、被告人刘某供述

我安排赵xx找温xx报销过一次买烟的发票。这张发票是当时在换届期间我买了一些“中华”烟去看人了,具体看谁、发票金额我记不清了。赵xx后来将钱给了我。

(四十一)、200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嵩县X镇党委书记温xx,向嵩县X镇索要了1万元人民币。第二天,被告人刘某安排温xx用嵩县X镇的公款1.1332万元人民币为其购买了金手链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记帐凭证、商业发票

(2)、洛阳市X区金伯利砖石专营店发票二张,金额为8300元、3032元。

2、证人证言

(1)、温xx证言

2006年6月份的一天,在刘某车上,刘某向其要走1万元现金,安排其再买7、8条金手链给他送去。其就到一家金伯利首饰店,花了x元买了6条金手链给了刘某。买手链的钱和给刘某的1万元钱,开成发票在车村镇报销了。

(2)、王xx证言

2006年8月温xx在车村镇报销过一些票据。

(3)、武xx证言

车村镇政府为温向前报销过一些支出票据。

(4)、郭xx证言

温xx曾在车村镇政府报销了二张共计1.1332万元的发票,他还报销了一些其他票据。

(5)、翟xx证言

温xx给了我一些票据,我交给了郭xx。

(6)、赵xx证言

刘某在车上向温xx要了1万元现金。第二天刘某交待温xx再去买些金手链。后来,温xx在金伯利专卖店下车去买了些金手链给了刘某。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6月中旬,我和温xx去郑州办事,我向温xx要了1万元现金,当时说到省委看望领导,实际没有去。我还安排温xx买了3条金手链。

(四十二)、2006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通过嵩县X镇党委书记温xx向嵩县X镇索要了价值0.868万元的五谷杂粮310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X镇政府记录载明:实取310件,价值8680元。

2、证人证言

(1)、温xx证言

2006年6月底的一天,刘某让我从白云山土特产中心给他购买360件五谷杂粮送到了洛阳。用了310件五谷杂粮,剩下50件,我让吕xx拉到冉xx处退了。

(2)、王xx证言

温xx派人从白云山土特产超市拉走360箱五谷杂粮,说是刘某有事让拉的。最后剩50箱,310箱五谷杂粮价值8680元。

(3)、程xx证言

刘某用于竞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物品中有约300件五谷杂粮。

(4)、吕xx、翟xx证言

车村镇从冉xx处拉了360件五谷杂粮,用了310件,另外50件退回去了。

(5)、冉xx证言

温xx安排人拉走了360件五谷杂粮,后来退回来50件,实际欠款8680元,顶我在车村镇政府的承包费了。

(6)、王xx证言

8680元的五谷杂粮欠款顶了冉好世的承包费。

(7)、董xx证言

其同吕xx、王xx一起拉过五谷杂粮送到了洛阳市金城宾馆。

3、被告人刘某供述

事后温xx向我汇报他又配了一批五谷杂粮集装箱和茵陈汁一块用于我竞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了。

(四十三)、2006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从洛阳市仕瑞商贸有限公司用9万元购买了18张面值为5000元的西服卡后,安排嵩县X镇党委书记温xx为其支付了该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洛阳仕瑞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显示:办公用品x元整。

2、证人证言

(1)、温xx证言

2006年6月的一天,刘某让我为他报销了9万元的西服卡发票,发票上写着办公用品。

(2)、王xx、武xx证言

温xx在车村镇报销了一些票据。

(3)、赵xx证言

刘某在洛阳让温xx为他报销了9万元的服装卡发票。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6月,我让温xx给我购买了18张面值为5000元的洛阳士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服装卡。服装卡我用于贿选拉票了。

(四十四)、200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安排嵩县X镇党委书记温xx用嵩县X镇的公款13.5万元人民币,为其购买了45张面值为3000元的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的发票、出库单显示:金额为x元。

2、证人证言

(1)、温xx证言

2006年7月4日,刘某让我去买了45张面额3000元的洛阳王府井百货的购物卡,共计13.5万元。购物卡全给了刘某。我开了4张发票,回车村镇报销了。

(2)、王xx证言

2006年8月下旬的一天,温向前拿着一些开支票据,让我签字批准,在车村镇政府报销了。事后,我得知这些费用用在刘某竞选副厅级后备干部上了。

(3)、武xx、郭xx证言

由车村镇政府为温xx报销了一些支出票据。

(4)、翟xx证言

温xx让我把4张洛阳市王府井购物发票和其它开支票据交给了郭xx。

(5)、程xx证言

2006年8月份的一天,温xx向我借了6万元钱为刘某买购物卡了。

(6)、梁xx证言

2006年7月份,温xx向其借了3万元。

(7)、王xx证明

有顾客于2006年7月4日在我公司用现金购买x元的购物卡,开了x元发票4张。

3、被告人刘某供述

为了竞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我让温xx为我购买了45张面值均为3000元的洛阳市王府井百货购物卡。温xx不应该用他个人的钱为我买购物卡。

(四十五)、2004年底至2006年底,被告人刘某分7次通过嵩县金牛公司总经理赵xx,向嵩县金牛公司索要了92万元人民币,并让赵xx为其结算了2.5万元人民币的大闸蟹账款。2007年5月,被告人刘某畏惧事发,退还给赵xx5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记帐凭证、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存根、商业发票、缴款单。

(2)、金牛有限公司账目显示:入账50万元。(退款)

2、证人证言

(1)、赵xx证言

2005年2月至2006年11月,刘某以有事要钱或跑项目为由分七次向我索要了92万元,并让我为其结算了2.5万元的大闸蟹账款。目前我公司帐面上不反映。我安排陈xx用10余张虚假发票报销冲账了。刘某知道我给他的钱是从公司拿的钱。截至目前,刘某退还给我50万元。

(2)、陈xx证言

2005年2月至2007年1月,赵xx多次从我处拿走97万元。事后让我开具虚假发票,将这97万元冲销了。2007年5月的一天,赵xx给我50万元,说是刘某退的。

(3)、柳xx证言

2006年7、9、11月,其三次开车和赵xx去找刘某,听赵xx说给刘某送了45万元。

(4)、任xx证言

赵xx曾经给我讲过刘某分三次向他要了45万元钱的事情。

(5)、王xx证言

证明了赵xx四次给刘某送钱的经过,且听赵xx说,为刘某结算了2.5万元大闸蟹款。

(6)、赵xx证言

刘某让赵xx结算过大闸蟹款。在2007年5月下旬,省纪委专案组进驻嵩县,刘某退给赵xx50万元现金。

(7)、徐xx、王xx、曹xx、王xx、焦xx、武xx等证言

证明了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实。

(8)、高xx证言

2006年9月的一天,赵xx说县领导有事让他去郑州,把家里的14万元拿走了。后来将钱还了。

(9)、赵xx证言

2007年5月份,陈xx让我做了50万元退款的记帐凭证,将50万元退款入帐。

x%、陶xx证言

见到刘某给赵xx退钱了,刘某说是50万元。

x%、吴xx证言

在我任嵩县县长期间,刘某没有给我商量过或通过气让刘某代表‘嵩县’向下属单位或企业安排钱物,并以‘嵩县’名义给上级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送礼。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4年底至2006年底,我给吴xx通气要去拜访上级领导需要资金,要安排下属单位出资,具体安排哪些单位由我负责。我分六次安排赵xx提供资金70万元。省纪委专案组来嵩县调查,我退给赵xx50万元。

(四十六)、200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安排嵩县旅游局局长仝xx在郑州市X路附近一家专卖店为其购买了价值1.8万元的服装,当天被告人刘某又以其为嵩县旅游办事为由,向仝xx索要了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发票、资金拨付通知单、现金支票、账目等证据。

2、证人证言

(1)、仝xx证言

刘某让我给他买了1件夹克、3件T恤衫,几条领带,花了1.8万余元。刘某说他买了6万元砚台为嵩县旅游办事用了,让我为其报销,没有发票。我用一张8万元的商业发票报销后,扣除买衣服钱后,给刘某送去6万元。

(2)、张xx证言

仝xx用了我公司的一张8万元发票,嵩县旅游局没有将这8万元宣传费支付给我。

(3)、行xx证言

仝xx在嵩县旅游局报销了一张8万元的商业发票。

(4)、赵xx证言

刘某让仝xx在一服装专卖店为其买了一些衣服,花了1.8万余元。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5月份,我、赵xx和仝xx一块到郑州纬五路一家服装专卖店选了几件衣服,由仝xx付账,服装我个人穿了。回去的路上,我安排仝xx准备6万元,和我一起到国家旅游局策划我县旅游的发展。仝xx就给我送来6万元钱,应该是旅游局的公款。我没有去找国家旅游局策划我县旅游开发。

(四十七)、200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了达到当选洛阳市副厅级后备干部的目的,安排嵩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xx,用嵩县国土资源局的公款4.2万元人民币,为其购买了14张面值为3000元的洛阳市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2006年7月12日售出购物卡14张,共计x元。

(2)、洛阳王府井的4张发票。

2、证人证言

(1)、王xx证言

2006年7月初的一天,刘某安排我到洛阳市王府井百货购买了14张购物卡,共计4.2万元。有4张用于刘某竞选副厅级后备干部了,其余10张给了刘某。

(2)、陈xx证言

王xx让我到局财务上借5万元现金,到洛阳王府井百货购买了14张购物卡,用了4.2万元。开了4张发票报销了。

(3)、周xx证言

陈xx在财务上报销了4张共4万多元的发票。

(4)、洛阳市王府井百货公司职员证明

顾客陈xx在我公司现金购买4.2万元的购物卡14张,开了4.2万元发票四张。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7、8月份,我为了提拔副厅级,让王xx给我购买了6张面值为3000元的洛阳市王府井百货购物卡。

(四十八)、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以活动白云山对外国人开放为由,通过嵩县旅游局局长苏xx,向嵩县旅游局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河南省洛阳市商业发票、定额发票显示:入账报销烟、酒共计2万元。

2、证人证言

(1)、苏xx证言

2006年10月份,刘某让我通知孙xx准备2万元钱给其送去,说跑旅游上的事用。孙xx准备好后,我将2万元钱给了刘某。

(2)、孙xx证言

苏xx一人拿2万元现金到刘某房间送钱了,后我让陈xx找发票报销冲掉了这2万元。

(3)、聂xx证言

陈xx用一发票在财务上报销,将他打的2万元借条抽掉。

(4)、陈xx证言

孙xx安排我到财务上借了2万元钱,我找了2万元发票在单位报销了。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6年10月的一天,我安排苏xx让旅游局提供2万元给我用于活动白云山对外国人开放的事。苏xx将2万元给了我,想请省军区和省旅游局的领导吃饭,没请到,钱一直在我手里放着。

(四十九)、2007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嵩县X镇党委书记王xx,向嵩县X镇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第二天,被告人刘某又以随后让赵xx给王xx发票为由,又向嵩县X镇索要了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车村镇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拨付通知单、现金支票存根显示:

(1)、2007年7月31日支出现金5万元。

(2)、5万元已被支取,用于支付工程款。

(3)、入帐报销票据。

2、证人证言

(1)、王xx证言

2007年7月31日,刘某安排我和赵xx去办购物卡,我出了2万元。第二天,刘某又让我给了赵xx3万元。赵xx没给我任何手续,5万元是公款。

(2)、赵xx证言

买购物卡王xx出了2万元,刘某又让王xx给了我3万元,3万元给刘某了。

(3)、胡xx证言

证明了车村镇支出5万元的过程。

(4)、郭xx证言

车村镇核算中心出纳账2007年7月31日、8月1日,支付工程款的资金拨付通知单是我编造的虚假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冲销了领导办事用的钱。

(5)、吕xx证言

王xx安排我到镇财政所拿了5万元。

(6)、郭xx证言

我根据领导安排,给了吕xx5万元。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7年7月底,我安排赵xx和王xx一起去买购物卡,王xx出了1、2万元,赵xx将买的购物卡都给我了。买购物卡我是作为一项工作给王xx安排的,2万元应该是公款。购物卡我看望有关媒体了,哪些媒体记不清了。

二、受贿罪:

(一)、200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郑州市X路今世经典时装专卖店,安排嵩县民政局局长程xx为其购买了价值2万元人民币的服装、领带和皮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程xx证言

我和刘某、赵xx在郑州今世经典时装专卖店,由我出资购买了1套西服、10条领带和1双皮鞋,总价值2万元左右,是我自己的钱。刘某是县委书记,他让我买,我不敢不买。

(2)、赵xx证言

刘某安排程xx出资购买了西服、领带和皮鞋,总价值2万元左右。这些东西刘某穿了。

2、被告人刘某供述

大约2005年6、7月份,我、赵xx、程xx一起到郑州市X路一个专卖店,我让程xx买衣服,共买了一件西服上衣、一件夹克、十条领带和一双皮鞋,花了大约x元。

(二)、200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四川省成都市以看望领导为由,向嵩县民政局局长程xx索要了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往返洛阳、成都的机票等相关费用票据。

2、证人证言

(1)、程xx证言

2005年9月的一天,刘某在成都向我要了4万元现金,钱是我个人的。

(2)、李xx证言

我和刘某等人去成都了,一切花费都是我出的钱。

(3)、朱xx、董xx证言

2005年9月,其和刘某夫妇、程xx等人一同去过成都。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5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成都安排程xx给我了4万元。其中的2万元看望领导了,剩余2万元我用于和在成都的老乡交往了。

(三)、200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向嵩县民政局局长程xx索要了1万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郭荣霞的存折显示:2005年10月1日分三次取了8万元。

2、证人证言

(1)、程xx证言

2005年10月,刘某让我准备1万美元给他。我和妻子郭xx拿我们家的8万元人民币,通过赵xx兑换了1万美元。我将这1万美元送给了刘某。

(2)、郭xx证言

我和程xx拿出家里8万元人民币兑换了1万美元,程xx说1万美元给刘某了。

(3)、赵xx证言

我让马xx帮程xx兑换了1万元美金。

(4)、马xx证言

经赵xx联系,我用1万美元兑换了程x元。

(5)、杜xx证言

马xx让我去洛阳兑换1万美元给赵xx的一个朋友了。

3、被告人刘某供述

我让程xx安排X万美金。后程xx将1万美金给了我。

(四)、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为了在工作和个人问题上得到被告人刘某的照顾,送给被告人刘某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2004年春节前,我和任xx坐刘志兵开的车去刘某家拜年,任xx出去后,我给刘某1万元。这事任xx、李xx和石xx知道,1万元是我公司的公款,后我安排申xx、石xx编制虚假工程冲销了。

(2)、石xx证言

苗xx给我要了1万元,说是去给刘某拜年,后我利用虚假工程将1万元报销了。

(3)、任xx证言

我和苗xx坐刘志兵开的车到刘某家拜年。我提前离开,苗xx上车后给我说给了刘某1万元钱。

(4)、刘xx证言

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开车和苗xx、任xx一同到过刘某家。

(5)、刘xx证言

2004年春节前,石xx从刘xx处取走现金1万元。

(6)、李xx证言

苗xx让我拿1万元去给刘某拜年。

2、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4年春节前,苗xx和任xx到我家,临走时苗xx给我留下1万元礼金。后我把1万元钱退给苗xx了,退钱的事没有人知道。苗xx给我送现金是希望在工作和个人问题上得到我的照顾。

(五)、2005年11月的一天,嵩县教育局局长苏xx为了在工作和个人问题上得到被告人刘某的照顾,用公款购买了一台价值2.15万元人民币的液晶电视提货单送给了刘某。刘某将液晶电视提货后放在自己家中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嵩县教育局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国库支付中心资金拨付通知单、国库支付中心费用报销汇总单、河南省石油销售统一发票、培训费明细账、洛阳市非生产经营服务性收据、河南省机动车配件销售统一发票、河南省石油销售统一发票等票据。

2、证人证言

(1)、苏xx证言

刘某让我把他住宅电视换换。我让李xx准备了2万元现金,我俩和李xx到商场买了一台液晶彩电,花了2.15万元。后我将装有提货单和发票的信封交给赵xx让他转交给了刘某。我安排李xx、李xx、王xx和孙xx找了2万多元发票,在嵩县教育局财务上报销了。

(2)、王xx、张xx证言

王xx、李xx、孙xx拿着一些发票到财务科报销了。

(3)、王xx证言

苏xx让其找了一些发票在财务上报销了。

(4)、李xx证言

我和苏xx、李xx买了一台液晶彩电,苏xx把提货单和发票收起来。后来苏xx让我和李xx、王xx找点发票,报销后把钱给李xx。

(5)、赵xx证言

苏xx交给我一个信封让我转交刘某,说里面装的液晶彩电提货单和发票。我把信封给了刘某。后我和刘某的儿子去洛阳提了彩电放到刘某家。

(6)、李xx证言

我从家里拿了2万元现金,在洛阳买了个液晶电视,价格2万多点,我把用信封装好的发票和提货单给了苏xx。我和王xx去找些发票报销后,把2万元钱给我了。

(7)、杨x证言

李xx让我给他虚开了IC卡充值款发票。

(8)、朱xx证言

李xx让我给他虚开了一张发票。

(9)、尚xx证言

王xx让我给他虚开了一张加油发票。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5年11月份的一天,赵xx对我说苏xx留了个电视机提货单让转交给我,电视机提出来了,放在我家用。

(六)、2007年3月份的一天,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苗xx为了在工作和个人问题上得到被告人刘某的照顾,送给刘某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1)、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嵩县同泰矿业公司股份协议、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记账凭证、税务发票、收据、工程结算表。

(2)、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金x,一年前在我公司任采掘队队长,现在工程队已经解散。

2、证人证言

(1)、苗xx证言

2007年3月份的一天,刘某对我说想出去转转,暗示我拿钱。我拿出2万元钱放到他的办公桌上。钱是公款,刘某没给我发票,没退还给我。

(2)、刘xx、石xx证言

2007年3月份,苗xx一个人上楼去给刘某送钱了。

(3)、史xx证言

2007年4月份,苗xx让我在一份虚假工程结算表上签字盖章,用套取资金冲销没条子的支出。

3、被告人刘某供述

2007年3月份的一天,我给苗xx说让他买些招待烟,苗xx给了我2万元钱,随后我在郑州买了烟,没有发票。买烟的事没有别人知道,烟看望领导用了一些,招待客人用了一些,钱没有退。

综合证据

1、证人证言

(1)、常xx、李xx、王xx、赵xx、罗xx、郭xx证言

嵩县四大班子从来没有委托刘某全权处理有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政府部门的联络事项,也不知道刘某送现金礼品等情况。

(2)、赵x证言

证言同上,亦证明不知道刘某每年逢年过节向上级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送礼金、礼品等款物的情况。

2、刘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3、聂xx、吴xx、仝xx、郭xx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4、石xx等人的职务任免文件。

5、嵩县前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丰源钼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牛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6、嵩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证明:

嵩县水利电力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交通局、教育局、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总工会、政协、车村镇人民政府均属行政机关,白云山管理局、旅游局属事业单位。

7、中共洛阳市X组织部证明:

杨xx是洛阳市X组织部党员管理科科长,于2007年7月22日死亡。

8、嵩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嵩人常(2008)X号

暂停刘某嵩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许可对其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综上,被告人刘某从2002年春节至2007年7月份贪污49起,贪污公款503.695万元人民币、1.6万美元和一尊金佛;被告人刘某从2004年春节前至2007年3月份受贿6起,受贿数额11.1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及其亲属提交的证据为:

1、被告人刘某亲属代为退回123.078万元涉案款项的收据。

2、济源市公安局沁园派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在省高院)、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河合居民委员会证明二份、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纸方居委会证明一份、李志良证言一份、刘培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年X月X日生)。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的实际出生年龄为1953年9月27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所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贪污罪的第4起不能成立的理由经查,该起犯罪事实有证人刘xx、张xx、杨xx、郭xx、赵x、武xx等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贪污罪的第3起认定数额不准确的意见经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的第3起的数额95万元的事实,有证人宋xx、时xx、王xx、张xx的证言和嵩县财政局的拨款手续、虚假申请拨款报告、工程支出等证据所证实。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受贿罪的第3、5、6起是重复计算,第1、5、6、7、23、24、28、39、43、45起数额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宋xx、王xx、谢xx、韩xx、赵xx、杨xx、程xx、温xx、赵xx等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犯罪所得用于公务活动的理由经查没有证据予以支持,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53年9月27日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回赃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08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通过贪污、受贿的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略)元、美元x元、液晶电视一部、金佛一尊)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广

审判员张晓娟

审判员崔海成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孟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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