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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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张某甲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陈仓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现年47岁,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公司宝鸡分公司职工,家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09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辩护人汶某,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X,男,现年38岁,X年X月X日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略)。系甘肃省庆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油车车主。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宝陈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汶某、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张某甲经预谋,由张某甲在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公司宝鸡分公司油库运输油品过程中将油品卖掉,往油罐车油罐中注水,以水充油,樊某某在卸油过程中为其掩盖,所获赃款二人分成。2009年9月至10月18日,二被告人先后三次将油罐车油罐中的0柴油23.46吨、23.30吨、23.27吨共计70.03吨卖给李XX,获赃款39万余元。经鉴定70.03吨0柴油价值x.05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5.2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审理中,被告人樊某某、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张某乙以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赔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汶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樊某某2009年10月5日侵占0柴油的数量应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报案材料中的19.17吨计算。0柴油属于生产资料应当按照购进价计算被侵占的数额。2009年10月19日被告人樊某某收取7.6万元赃款证据不足,根据证据只能证实樊某某该次收取了3000元赃款。

经审理查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公司宝鸡分公司(亦称47油库,以下简称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樊某某系该公司职工。甘x油罐车车主张某甲带车挂靠庆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输公司)从事油品运输。2008年12月,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油品运输协议。被告人樊某某、张某甲在业务往来中熟识后,2009年9月,被告人樊某某、张某甲经预谋,由张某甲给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运输柴油过程中将柴油卖掉,在油罐车内注水,以水充油,樊某某在卸油过程中为其掩盖,将水卸入油库,所获赃款二人分成。2009年9月12日、10月6日、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三次,将自己所运输的油罐车内的0柴油共70.03吨(23.46吨、23.30吨、23.27吨)卖给李XX,获赃款39万余元,后在油罐车内加水,以水充油,在被告人樊某某的掩盖下两次将水卸入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油库,在第三次在“卸油”过程中被查获。在三次“卸油”之前被告人张某甲各分给被告人樊某某8.1万元、7.7万元、7.6万元,共23.4万元,余款被张某甲侵占。经宝鸡市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0柴油70.03吨的价值为x.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追回赃款13万元,其家属退赔赃款1.9万元。被告人樊某某退赔赃款0.3万元。审理中,被告人张某甲退赔赃款26.x万元,被告人樊某某退赔赃款5万元。至此,本案47.x万元赃款已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报案材料及证据资料证实,2009年8月31日至9月13日,他公司10油罐进水36.4吨、9月29日至10月24日7油罐进水19.17吨,另有油罐底部存水和输油管内存水。张某甲的甘x运油车除10月19日在公司被发现以水充油外,在9月份4次在油库卸0柴油,其9月12日和10月6日亦可能以水充油。

2、证人郭XX证实,他2009年9月12日的班次是樊某某主动要求与他换了班,替他负责卸油。

3、证人李XX证实,他2009年10月6日的班次是樊某某主动要求与他换了班,替他负责卸油。

4、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证实,2009年10月19日公司职工樊某某违规为甘x掺水运油车放行,收取的甘x车主张某甲好处费3000元,被公司发现后樊某某当日将3000元上交了公司。

5、被告人樊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2009年9月他给张某甲说公司化验、卸油的地方比较混乱,油中有水都可以卸下,张某甲给他说把油卖了装上水,俩人一拍即合,同年9月10日、10月6日和10月19日这三次,他们都是事发前二天电话联系,说好时间和给他多少钱,9月10日他和郭XX换了班、10月6日他和李XX换了班,并在张某甲的运油车检测前给他妹樊XX打招呼说是朋友的车,让没有化验。他9月12日收到张某甲给他的赃款8.1万元,10月6日早晨张某甲在别克车里给了他7.7万元,10月19日6时许,张某甲给他在47油库与引渭渠的丁字路口他的别克车里给了他面值为100元的赃款7.6万元。

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9年9月樊某某给他说把油卖了装上水,油库有他照顾,每车樊某某要7到8万元。同年9月10日樊某某给他打电话问12日送油吗,在他得到11日送油的通知后,在11日早晨他与樊某某电话联系了12日卸油的事情,12日5时许,他与樊某某电话联系后樊某某要8.3万元,他说给8.1万元,在停车厂门口的路上他给了樊某某8.1万元,到12日10时许,樊某某把这车水卸在了47油库里。同年10月5日他与樊某某电话联系后,他把车上的柴油以13.6万元卖给李XX,10月6日3时许和6时许,他又与樊某某联系后在一个别克车里给了樊某某7.7万元,当日8时许,他把水卸在了油库里樊某某所在的油台。10月19日6时许,他在47油库与引渭渠的丁字路口樊某某的别克车里给了樊某某面值为100元的7.6万元钱,把一车水在油库里樊某某主管的油台卸时被发现。他三次共给了樊某某23.4万元,剩下的钱他全得了,这三次侵占油品的数量以宏达运输公司商品调拨单上的数量为准,他是凭调拨单去庆化厂拉的油,然后把拉的油全卖了,把整车的水拉到47油库了。

7、证人樊XX证实,9月10日、10月6日和10月19日她都在上班,10月19日上班前,她哥给她说了点啥话她没有听清,因那几天她妈有病,她以为说她妈的事情,她给她哥说你别管了。

8、证人李XX证实,2009年9月11日张旺子(指张某甲)以每吨6250元的价格卖给他23吨多的0柴油,说是宝鸡公司的直销油;10月5日上午张旺子以每吨6050元的价格卖给他23吨多的0柴油;2009年10月17日张旺子给他打电话说有23吨多的直销0柴油可以卖,问他要不要,10月18日,他以每吨6千元的价格买下了张旺子23.27吨的柴油。

9、证人孙XX证实,2009年10月17日前后一辆油罐车在他这里加了二十多吨的水。

10、证人李XX证实,他从2009年5月份给张某甲开油罐车送油,2009年10月18日10时许,他在庆化厂把0柴油装上车后张某甲自己把车开走了,到了13时许叫上他往47油库送油,20时许快到油库时给一个人打过电话。10月19日上午,油被查出问题后张某甲给了他一张工行银行卡说卡上有5万元让转交给他妻子。

11、证人李XX证实,他在经营建军磅房期间,甘x运油车在他磅房过磅三次,9月11日过磅二次,10月5日过磅一次,装的是什么油他不知道。

12、被告人张某甲、樊某某通话清单证实,张某甲与樊某某2009年9月9日21时至9月12日5时通话三次,10月6日3时至10月6日7时通话三次,10月16日15时至10月19日6时通话8次.

13、被告人张某甲(建行)银行卡现金流水账单证实,2009年10月5日现金存入6万元、e时代卡10月18日现金存入5万元。

14、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证明、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与某运输公司油品运输协议及两公司负责人原X、刘证实,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樊某某1991年参加工作系公司合同制工人。并证实张某甲从中石化庆阳练油厂运往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的柴油是中石化销售公司给他公司下达调拨计划内的油品,从练油厂出厂就属于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的油品,所运成品油被运出练油厂到公司收到成品油前,产权归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某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数量、质量损耗、油品短缺、掺假等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某运输公司承担。甘x运油车的产权属张某甲,张某甲在运输公司得到的是运费。

15、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在张某甲家属秦XX处追回赃款13万元,赔偿损失1.9万元。樊某某上交赃款3000元,共计x元已发还庆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6、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轻柴油质量检验报告证实,2009年10月19日甘x运油车油罐内是水。

17、中石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成品石油配置单证实,甘x油罐车2009年9月11日装运0柴油23.46吨、2009年10月5日装运0柴油23.30吨、2009年10月18日装运0柴油23.27吨。

18、宝鸡市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0柴油23.46吨2009年9月11日的价格为6845元/吨,23.30吨2009年10月5日的价格为6655元/吨,23.27吨2009年10月18日的价格为6655元/吨,上述70.03吨0柴油价值合计x.05元。

19、中油西北销售宝鸡分公司和宏达运输公司均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在审理中退赔赃款26.x万元,被告人樊某某退赔赃款5万元的情况。

20、被告人樊某某、张某甲的户籍证明、樊某某任职证明证实了各被告人的身份及职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利用其负责本单位7油工作的职务之便与张某甲内外勾结,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樊某某、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2009年10月5日侵占0柴油的数量应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公司宝鸡分公司报案材料中的19.17吨计算和2009年10月19日被告人樊某某收取3000元赃款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以购进价计算被侵占的0柴油的价值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樊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赔大部分赃款,被告人樊某某亦退赔部分赃款,可根据其退赃情况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羁押的三十五天)。刑期自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有祥

人民陪审员任瑞治

人民陪审员王金牛

二O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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