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余桃元,仙桃市彭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龙成文,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