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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余桃元,仙桃市彭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龙成文,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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