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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6日左右,被告人牛某某在安阳市X路北出站口,以5万元的价格从一男子(身份不明)处购得一辆现代途胜越野汽车。经查实,该车系山西省长治市被盗车辆,且该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机动车辆保险证及悬挂的号牌号码均属伪造。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8.2250万元。

案发后,该被盗汽车已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交给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结论、照片、被盗车辆信息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李静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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