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喜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委托代理人畅治平、杨某某,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喜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原址在洛阳高新区辛店工业园三元东路X号,在2010年4月被告已迁往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区X路,并于2010年4月28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区X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被告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小平
审判员吴向宾
代审判员刘勇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