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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l959年9月23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军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段风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程某甲,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上诉人赵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超,被上诉人禹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段风顺,第三人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程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程某甲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李杰

审判员刘德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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