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l959年9月23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军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段风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程某甲,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上诉人赵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超,被上诉人禹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段风顺,第三人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程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程某甲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行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李杰
审判员刘德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