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江汉石油管理局采油厂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住所地:江汉油田广华安康路。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院院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蒙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蒙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蒙某某与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各负担588.50元。鉴定费600元,由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0元,由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