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x),住所地荷兰王国鹿特丹x、埃提吉4e、亚特范奈斯特拉特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乔治•弗雷德里克•尼古拉依,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晓风,北京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瓦尼•瓦伦蒂诺、或译卓凡尼•华伦天奴(x),男,X年X月X日出生,服装设计师,住意大利共和国那不勒斯市x街X号。
委托代理人姚晓明,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信专利事务所职员,住(略)。
瑞源国际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鸿图道X号南洋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凯世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信专利事务所职员,住(略)。
本院于1998年4月9日受理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诉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翠竹玛莎皮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安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朗卡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瑞源国际有限公司、乔瓦尼•瓦伦蒂诺、弗劳伦斯(泽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998年12月10日,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诉乔瓦尼•瓦伦蒂诺、瑞源国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从前案中分出,另立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于2000年7月25日、2002年2月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高晓风,被告乔瓦尼•瓦伦蒂诺的委托代理人姚晓明、曲某某,被告瑞源国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4日以其享有的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已转让给案外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乔瓦尼•瓦伦蒂诺、瑞源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瓦尼•瓦伦蒂诺、瑞源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来客
审判员娄宇红
审判员苏杭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