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x),住所地荷兰王某鹿特丹x、埃提吉4e、亚特范奈斯特拉特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乔治•弗雷德里克•尼古拉依,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晓风,北京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西单国际大厦地下一层至地上七层。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凯世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信专利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山,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翠竹玛莎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粤海大厦B座3D。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凯世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信专利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告天津市安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朗卡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X号粤海大厦B座12B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凯世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信专利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告弗劳伦斯(泽西)有限公司[x(x)LTD.]。
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诉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翠竹玛莎皮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安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朗卡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瑞源国际有限公司、乔瓦尼•瓦伦蒂诺、弗劳伦斯(泽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998年12月10日,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诉乔瓦尼•瓦伦蒂诺、瑞源国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从本案中分出另立一案,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弗劳伦斯(泽西)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02年2月26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高晓风,被告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翠竹玛莎皮具有限公司、朗卡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口头提出撤回对被告翠竹玛莎皮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安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4日以其享有的包括商标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已转让给案外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翠竹玛莎皮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安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朗卡服饰(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上述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西单赛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翠竹玛莎皮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安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朗卡服饰(深圳)有限公司、弗劳伦斯(泽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华伦天奴环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来客
审判员娄宇红
审判员苏杭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