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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双某某、江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江某油田某公司供应处、中国石化集团江某石油管理局、中国石化集团江某石油管理局五七物业服务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双某某,又名双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某人,潜江某江某通讯代办点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又名江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某人,中国移动特约代理点职员,住(略)。系双某某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安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江某油田某公司供应处。住所地:潜江某广华办事处向阳。

代表人徐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该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该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某石油管理局。住所地:潜江某广华江某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先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某石油管理局五七物业服务处。住所地:潜江某江某一村。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处职员。

上诉人双某某、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江某油田某公司供应处、中国石化集团江某石油管理局、中国石化集团江某石油管理局五七物业服务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某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某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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