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号。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汤xx诉被告杨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辉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xx诉称,被告杨xx于2008年4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余元用作经济周转(做野菜生意、家庭还贷、小孩读书、学艺)之用。后陆续归还了10,000余元,仍有45,200元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xx作为被告杨xx的妻子,有义务为被告杨xx归还借款。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5,200元。
被告杨xx、黄xx共同辩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农历1989年12月12日结婚。被告杨xx没有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杨xx只是在2003年7月向原告借款17,000元,该17,000元原告是分三次给被告杨xx的。2005年起,被告杨xx陆续向原告归还借款,总计给了原告74,000元左右,具体数额不是很清楚,每次还钱后就重新写借条。被告黄xx知道被告杨xx向原告借款17,000元的事情,但原告陈述的借款60,000元的事情被告黄xx是不知道的,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事情。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xx向原告借款。2010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杨xx对之前的借款和归还情况结算确认,确认被告杨xx尚欠原告借款45,200元未归还,被告杨x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杨xx至今未归还原告该借款。2010年6月1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两被告表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农历1989年12月12日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两被告在审理中陈述的结婚时间,被告杨xx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5,2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汤xx借款人民币45,2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杨xx、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