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略)-X室。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7月20日之前将本市X村X号七楼走道上的简易房屋拆除;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3年5月19日之前将本市X村X号707-X室屋顶上搭建的房屋拆除。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