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中国银行湖北省潜江市广华支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先平,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鸿威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X镇立新沟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龙洲,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仙桃市鸿威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4月1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仙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该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仙民再字第01-X号民事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仅以借据未加盖公章就作出诉争债务系张某个人债务的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再字第01-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伍新明
审判员王兴无
审判员彭远洋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