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系死者涂某之父。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系死者涂某之母。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某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市晨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Zx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某市Zx口区舵落口X号。
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住所地:武某市X路X号帅府商通大厦一层。
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饶某因与被上诉人涂某某、徐某某、武某某、黄某乙、杜某某、闵某、武某市晨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Zx口分公司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8)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饶某以与涂某某、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饶某与涂某某、徐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饶某撤回上诉,其他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饶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菲菲